第250章 余生作证

第二百五十章 余生作证

几个法官听到梅汝璈这么说,神色都是一顿。知道梅汝璈为了南京大屠杀的审判,已经顾不得维持和约瑟夫季南的关系了。梅汝璈接着道:

“我们中国的检察官有寻找证人的权力。这近千人,每一个都是被日本害的家破人亡、亲人死伤,每一个都可以证明日本人的罪行,为什么不能出庭作证法律的尊严与正义又何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一众法官无奈,只能同意。不过,也对梅汝璈说道:“这些证人确实都有出庭作证的资格和权力。法庭原则上可以同意他们出庭作证。但是,由于人数太多,不可能每一个人都获得出庭的机会。”

“否则,光对南京大屠杀的审判,就要用一年的时间。这是盟军总部不可能同意的。我们只能折中一下,选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出庭,其他的人可以写下材料,作为证词。我们会给予公平采用的。”

梅汝璈表示同意。其实在真实历史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从头到尾的审判中,也不过是用了四百一十九名证人为原告和被告出庭作证,而且,这四百一十九名证人中,为日本人辩护的达三百一十人,数量几乎是检察方提供的证人数量一百零九名的三倍之多这些日本律师,为了给这些甲级战犯辩护,用尽心力。

而和日本人相比,中国人对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关南京大屠杀的审判,却并不是那么尽力。

对于日本人而言,甲级战犯们作为被告,因为身处日本,所以,就地寻找证人非常容易方便。而且,这些证人完全有能力配合出庭日期,其住宿交通,衣食招待,也完全不成问题。虽然名义上。这些人出庭作证的费用是由被告方负责的,但实际上,却是由日本政府开支。

而对于中国方面的证人而言,大部分人远隔重洋。专程到日本作证。困难很大。这些人的衣食住行等各种费用,一般来说,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招待和照管的,报到以后在东京的饮食住宿等都是由法庭通知盟军总部负责安排和开支。

并且,每人每天还会有一美元的零花钱。足够买些纪念品。盟军并没有薄待这些出庭作证的中国证人。但是,对于这些中国证人而言,远涉重洋到日本作证,实际上是放弃了在国内的工作。放弃了能养家糊口的稳定收入。

在这个时代,大部分中国人连温饱都难以保证。这些证人放弃稳定收入后,家庭的经济压力很大。但是,盟军方面却不可能连证人的家人都供养起来。而老蒋也根本不管这些出庭的证人。任由其自生自灭。

和日本政府对待甲级战犯们的态度,简直就是天壤之别。

所以,在真实历史上,虽然有十几名中国证人。远涉重洋到日本为南京大屠杀作证。但是迫于各种压力,在到达日本后不久,便纷纷要求回国。无奈之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得不加以变通。允许这些证人提前出庭作证,并接受诘问。

这样的作证效果,和法庭效果可想而知。若不是这一世有余生这个土豪砸钱,从国内找来大量的证人,并供给其一家的衣食,恐怕历史还会重蹈覆辙。让后世继续遗憾下去。

余生准备出庭的消息不胫而走,很快传遍全日本。并传回国内。如今的日本人,对于中国人没有任何好感,他们并不承认自己的战败是因为中国人,也拒绝承认中国是战胜国。

当然。大部分日本民众也不知道日本军队在南京,对中国人进行屠杀的事情。虽然李香兰和玛丽莲梦露的巡回演唱会上,会连续播放日本人入侵中国的影像,但是,许多日本人仍旧拒绝那些影像是真的。只认为这是一场美国人策划的宣传阴谋。

于是,日本民间对余生的质疑声越来越大。而日本律师团也并不安分。小动作连连不断。隔三差五,便有人敲门。这一日,青小艺让露西开门去看,却是一个日本律师在门口求见。

青小艺想都不想,便断然拒绝。按照英美法系的惯例,会严格区分由检察方面提供或要求传唤的“检察证人”,和由被告辩护律师们提供或要求传唤的“辩护证人”。诉讼一方提供的证人,在获得法庭许可的证人身份后,便不得同诉讼另一方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任何交往或接触。

即便这种接触和交往,只是礼节性质的也不可以这在英美法系中,是一条严格贯彻的习惯规则。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打官司的诉讼双方,都要竭力避免同对方证人的往来或接触。

如果不注意这种规避,那么,一旦被人告发。与证人联系的律师或者代理人,便有“勾结证人”的嫌疑。有了这个嫌疑,法庭就会决定给此人以停止出庭的处罚。与此同时,被勾结的证人,法庭也会停止其作证资格,并宣布其证词无效。

青小艺在美国待了数年,自然知道这些规则,发现日本律师敲门后,很容易的便推出日本人的阴谋。日本人的律师团队有上百人,舍弃一个不算什么大事。而中国近千名证人中,只有余生一个有巨大的影响力

一旦这个日本律师真的进门,或者和余生、青小艺有所接触,并被人拍摄下来。那么,余生这个证人就别想当了,日本人必然会找人告发这个律师和余生。这便如同下象棋一般,用一个卒子,换来一个对方的一个车或者是将,是绝对划算的买卖。

日本人其实也畏惧余生的影响力。虽然人都有不承认自己罪责,以逃避义务和惩罚的心理倾向。但是,一旦事实明确,无可逃避,便会接受。余生的影响力,足以让一部分尚且不承认、不正视事实的日本人,心理防线崩溃。

所以,只能用此策略。只要青小艺让日本律师进门,余生便跳进黄河都洗不清自己的嫌疑。却不想,一向是文弱儒雅。待人热情的青小艺,居然让一个美国女兵把这个登门的日本律师直接送到了盟军总部,给关了起来。

而盟军总部也对这些行事肆无忌惮的日本律师发出警告,不准他们在审讯之前。再次骚扰余生及其家人。这一下,日本律师团终于老实了。

一九四六年七月十五日,日本投降十一个月后。日本东京,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大厅。余生作为第一个出场的中方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记者席上的记者们此时都快疯了。手下不停,谋杀着无数的胶片和胶卷。

庭长是澳大利亚的威伯。威伯说道:“如果法庭允许的话,起诉方希望传唤一位证人:余生先生”

余生就此大踏步走上法庭。按照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规矩,在司仪官从证人休息室中把该证人引入法庭、登上证人台之后,第一件事就是举行宣誓。依照美英法系的制度,证人宣誓这个环节,是非常重要的。一切证人的证言都必须经过宣誓加以确认。如果证人拒绝宣誓,那么证人的证言就会被认为无效,法庭就不能把证人的证言作为证据采用。

虽然,这种宣誓在证人声称其不信仰任何宗教的情况下。也有例外,但是余生在宣誓时,仍旧说道:“虽然我并不信仰任何宗教,但是,我可以以自己死于日本人之手的妻子起誓,以自己的血脉传承起誓,以无数战死的亡灵起誓,我所说的句句属实。不会多一分,也不会少一分”

余生此言一出,法庭上便安静下来。只剩下拿着笔和本子,疯狂记录的记者们笔下的沙沙声。威伯按照程序问道:“请你告诉我们你的全名。”

“现名余生。姓余,名生。在日本人入侵南京之前,名叫余胜。”

威伯接着问道:“你是何时何地出生的”

余生道:“我于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日生于中国南京。”

威伯问道:“你在哪里接受的教育”

余生道:“我并没有上过大学。只上过小学和中学,并在家接受过私塾教育。然后便继承了家中的武馆。”余生此话一处,记者席和观众席上一片哗然。作为一个强力的文化人士,作为一个蜚声海内外的大导演,居然没有上过大学这可是个吸引人眼球的大新闻。

威伯也有些意外,他和余生接触的不多。但也知道余生的文化素养并不低。不过,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并不是八卦的地方,威伯没有纠缠于这个问题。接着问道:“你在中国居住了多长时间”

余生道:“自出生开始,我就一直居住在中国,直到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威伯接着问道:“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南京城内的中队和中国人有没有进行过任何对日本军队的抵抗呢说一下你所知的,日本人进攻南京的事情。”

余生答道:“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一日,我和妻子叶轻语,就听说了日军攻占江阴要塞,并下令进攻南京的消息。后来,各种消息逐渐传来,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二日,我们又听说,中国海军在中日江阴海战中全军覆没。这个时候,我和妻子叶轻语已经开始计划逃亡。”

“到了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我从一个曾经在武馆习武的师兄说,南京守军将领唐生智打算放弃巷战。下令撤退突围,中队的抵抗力量土崩瓦解。我听说中队会从下关渡江,撤到浦口。所以就带着妻子准备跟着中队逃离。这样比较安全。”

庭长威伯接着问道:“那么,在下关渡口和你一样准备跟随中队渡江的平民多么”

“非常多,江面上全都是漂浮物。大量的人准备借助这些漂浮物渡过长江。”

“那么,这些平民在渡江的时候遭遇到日本军队了么”

“遭遇到了。”

“那么,在一九三七年十二月十二日,日本士兵在南京下关渡口遭遇到中国平民后,是如何对待中国平民的呢”

“在渡江的时候,出现了日本海军。有五艘炮舰,四艘驱逐舰和四艘海巡艇,这些舰艇上都有机关枪。在这些军舰发现江面上和下关渡口的中国平民时,开始集中火力,射杀拥挤在下关和江面上的中国平民。”

在余生说完这一段记忆之后,日本律师团的麦克马纳斯,打断余生的叙述道:“如果法官阁下允许的话,我认为如果在这里可以提供这类证词的话,那么法庭给予起诉方的言论自由似乎太多了,尤其是我以前曾经提请法庭注意,起诉方用了许多时间来证明共谋罪conspiracy的存在,而这种作证被允许,却没有任何一个被告可以同任何共谋罪联系在一起。我知道这在”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到了这个时间,以威伯为首的十一位官,也基本上明白了日本人的延宕战略。但凡是日本律师发言,就会在一条法理上云山雾罩的胡扯半天。

威伯打断麦克马纳斯的话,说道:“你我都知道在目前阶段,这种联系可以通过起诉方的证词来建立。”

麦克马纳斯辩白道:“我知道,庭长先生。”

威伯接着道:“我还没有说完我曾经至少说过两次,而且你也听到过我所说的话。这种原因相同的反复反对是对法庭的不敬”

麦克马纳斯假装道歉,拖延时间道:“嗯,如果我给您留下这种印象的话,我很抱歉,阁下,但是我只是在努力尽我的职责而已。我所代理的这位绅士的生命受到了威胁,我要尽力保护,我要为他竭尽所能”

眼见得这个麦克马纳斯又要开始扯淡,威伯打断道:“你应该遵守法庭的规则,以一种有序的方式来尽你自己的职责”。xh:4724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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