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司法的另一个方面,就是君臣比较守法。仅“守法”两个字,在《贞观政要》里就反复出现过。如唐太宗对戴胄说: “但能为我如此守法,岂畏滥有诛夷。”正是由于君臣上下严格守法,才有唐初封建社会的“治世”。据记载,当时社会状况是: “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在京流外有犯赃者,皆遣执奏,随其所犯,置以重法。由是官吏多自清谨。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这自然是溢美之词。在封建制度下,哪里有牢狱常空、夜晚不关门的道理?但是,贞观一代,执法严格,吏治清明,社会安定,则是无法否认的事实。
帝王引咎自责,自觉守法。具有雄豪气质与果断作风的唐太宗,难免有时“临朝断决,亦有乖于律令者”。断决偶与律信纸相建并不奇怪,通常情况,君主不愿承认,更不用说引咎自责了。
唐太宗乃一代英主,认为此非“小事”,强调自觉守法。他对广州都督党仁弘案件的处理,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党仁弘在任勾结豪强,受贿金宝,以没官的少数民族僚族作为奴婢,又擅自赋敛,被人告发, “法当死”。唐太宗怜其年老,又念其元功,从宽发落, “贷为庶人”。这自然触犯司法尊严,自知“弄法以负天”,不愿轻开这种先例,于是采取了“请罪于天”的办法,经房玄龄等大臣再三劝阻,指出唐太宗“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
尽管如此,他还是下了罪己手诏,说自己有三罪,即知人不明,以私乱法,未能善赏恶诛,以引咎来维护封建法律的尊严,这在封建帝王中极为少见。
唐太宗还要求大臣经常提醒他自觉守法。有一次,魏徵面奏说: “居人上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上梁不正下梁歪的老调子,臣下唱过多次,庸主一听就厌,唐太宗与众不同,闻过则改。
贞观十一年,他以近日法司断狱失之公允,询问大理卿刘德威是何原因。刘德威解释说: “此在人主,不在群臣,人主好宽则宽,好急则急。”改变此风的办法是“陛下傥一断以律,则此风立变矣。”唐太宗悦而从之, “由是断狱平允。”同年,魏徵也直言进谏: “今之刑赏,未必尽然。
或屈伸在乎好恶,或轻重由于喜怒。遇事则矜其情于法中,逢怒则求其罪于事外。”喜怒用刑,不独人主,人臣亦然。魏徵针砭的是整个司法界的时弊,但要唐太宗承担主要责任,带头守法,不失有识之见;唐太宗“深嘉而纳用”,不失豁达大度。
臣下奉公守法,吏治清平。如果说,魏徵督促君主带头守法是可嘉的话,那么,唐太宗训诫臣下遵守法纪,严格执法也是可取的。君臣互励,相得益彰,树立了贞观一代上下守法的良好风气。
唐太宗鉴于隋末官吏违法过滥的历史教训,要求臣下严格守法。贞观元年,唐太宗发布诏令,指出律令已颁, “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谆谆告诫臣下以后如有违犯,严加纠弹。尔后,唐太宗又启示大臣说:“朕见隋炀帝不以官人违法为意,性多猜忌,唯虑有反叛者。朕意不然,但虑公等不尊法式,致有冤滞。”唐太宗表白自己与隋炀帝猜忌大臣不同,而是信任臣下。只是担心臣下是否奉公守法,以致出现冤案。当然,他强调百官奉公守法的目的不是为了百姓,而是为了整个统治集团的“长守富贵”,正如他所说的: “卿等若能小心奉法,常如朕畏天地,非但百姓安宁,自身常得欢乐。”披露了他强调守法的真实动机。
在唐太宗的倡导下,唐初循良辈出,执法公平,形成了“法平政成”的局面。 “人知耻格”是遵法守法的思想前提, “俗尚贞修”则是官风淳朴的事实反映。
惩办贪官,不徇私情。吏治要清平,还必须惩办贪官,执法严格。贞观三年,曾经发生了一件事:河南道濮州刺史庞相寿,是个劣迹昭彰的贪官,远近颇有臭名。后来受到了“追还解任”,即退赔撤职的处分。他通过书面形式向唐太宗求情,陈述自己原来是秦王府的故旧,希望得到谅宥宽恕。唐太宗深表同情,派人转告说:“今取他物,只应为贫,赐尔绢百匹,即还向任,更莫作罪过。”
这里,唐太宗有点徇情枉法的味道,以“贫”而“贪”,不过是为其开脱罪责的遁词罢了。魏徵知道后,立即进谏,指出: “以故旧私情”而枉法是不对的。对于贪污分子原谅赐物,还允许继续当官,无助于他弃旧图新,翻恶为善。况且,昔日的秦王幕府,旧人众多,倘若个个都“恃恩私足”,这怎能不叫“善者”惧怕呢?唐太宗听了, “欣然纳之”,就把庞相寿找来谈话,说:如今“天子”为四海做主, “不可偏于一府恩泽”,如果重新任用你,别人有意见, “必使为善者皆不用心。”
唐太宗总算压抑了自己的“私意”,而那个贪官只得“默然流涕而去。”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到,执法而徇私情,法律就会失去自身的严肃性与权威性。魏徵说得好:如果“徇私情” “背公道”, “将求至理,不可得也。”显然,唐初吏治廉平,是跟执法不徇私情分不开的。
贞观四年,唐太宗告诫,不要干出既损百姓又损自己的徇私贪污坏事。为了严肃法纪,对重大的贪污犯均处死刑,并在行刑时,诏令各地来京朝见的官员观刑,以惩后任。用如此“重法”严惩贪浊犯赃者,其结果则是“官吏多自清谨”。
严以执法,不畏权贵。唐初涌现了一批“弹治不避权贵”的司法官,其中高季辅、薛仁方就是佼佼者。例如,贞观七年,唐太宗的儿子蜀王恪有个妃子,妃子的父亲名叫杨誉。此人在京城里,依仗**威,争夺官婢,触犯国法。薛仁方当时任刑部下属官吏“都官郎中”,按司法权限,可以审理争夺奴婢之类案件。
某天,他依法把杨誉拘留审问。谁知杨誉的儿子身为“千牛”,即唐太宗的侍卫官,就在殿廷上诉苦:五品以上的大官如果不是犯反叛罪,就不得拘留。甚至反咬一口,说“以国戚之故,横生枝节”。唐太宗一听,勃然大怒,立即下令要打仁方一百记屁股,并给以撤职处分。魏徵获悉后,挺身而出,进行辩护,说: “仁方既是职司,能为国家守法,岂可枉加刑罚,以成外戚之私乎!”同时,愤怒地谴责那些“旧号难治”的世家贵戚,简直是一伙危害社稷的“城狐社鼠”。若不严加防范,无异“自毁陡防”。
魏徵晓以利弊得失,唐太宗深感“响者不思”,承认自己考虑欠周,取消了撤职的原议。由此可见,在封建社会里,要真正做到“为国家守法”,是很不容易的,需要有点不畏权贵的勇气。
贞观十一年颁行的《唐律》,根据唐太宗的“按举不法,震肃杖豪”的意志,制定了一些约束权豪恣意横行的刑律。其中,如: “因官人之威,挟持形势,及乡间首望豪右之人,乞索财物者,累倍所乞之财,坐赃论减一等”就是显例。由于严以执法,才出现了“制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迹,无敢侵欺细人”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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