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要义在治权
卞建林
作者简介
卞建林,男,汉族, 1953年10月生,江苏泰兴人。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历任中国法制研究所副所长、所长,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百千万”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带教导师。
核心观点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
◆ 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重点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
◆ 法治的要义在于治权,治权的重心在于治官。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的行使。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各种公权力必须经由法律授予,这是法治的基本准则之一。对公权力而言,厉行法治,就是要坚持“法有授权方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用法治为权力划出边界、为权力定下规矩,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规范和约束公权力,重点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是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为什么要把行政权力作为治权的重点?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权力的行使讲究效率、追求政绩,行政权力具有扩张性、主动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权力的运行机制强调首长负责,上命下从,因此容易膨胀、越界,需要用法律来规制它。依法行政,就是坚持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加强对行政权力的规范和约束,不仅要防止行政机关乱作为、滥用权力,还要警惕行政机关不作为、懈政怠政。《决定》强调,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领导干部必须用手中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必须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切实做到管理有授权、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法治的要义在于治权,治权的重心在于治官。《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有强调治法与治吏相结合的内容。治法指的是制定良法,治吏指的是选任贤吏。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着力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一方面,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增强其依法办事能力。领导干部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另一方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官,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任何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都必须依纪依法坚决惩处,绝不手软。同时,加强制度建设,营造良好社会风气,使党员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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