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卖婚

唐太宗的“尚官”修谱原则,使崔民干从第一等降到第三等,不少史著把这看成是抑制或打击山东士族的措施。其实,从他禁止卖婚的思想动机来看,并非如此。

唐太宗将崔民干贬等时,曾对高土廉作了自我表白: “我与山东崔、卢、李、郑,旧既无嫌,为其婚姻之间,则多邀钱币,才识凡下,而偃仰自高,贩鬻松概,依托富贵。我不解人间何为重之?”这里, “旧既无嫌”,表明自己过去并没有与山东士族过不去的地方,言下之意,现在是不会抑制他们的。所谓“贩鬻松概”,则透露了唐太宗的思想动机是禁其“贩鬻”婚姻而已。因为山东士族之所以嫁女多索聘礼,就是恃其族望的缘故。唐太宗想通过降低其郡望的途径,达到杜绝其“多邀钱币”的目的。

为此,他把“卖婚”提高到悖乱礼经的思想高度予以谴责;自然把禁止卖婚视为崇尚礼学的举动。吴兢深体太宗的这个用意,故他编撰《贞观政要》时,把重修《氏族志》列入《礼乐》篇。可见,此举与崇礼乐、敦教化有关。

南北朝以来,士风日坏,弊端丛生, “卖婚”即其一例。唐初流风更甚,故“太宗恶之,以为甚伤教义”;他还指出:“贬鬻婚姻,是无礼也;依托富贵,是无耻也。”既然无礼无耻,那就非禁不可了。

贞观六年,唐太宗与房玄龄商量刊正《氏族志》时,就曾提到山东士族“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礼,甚损风俗,有紊礼经”,表示了自己要修正氏族以整顿风纪的决心。

贞观十二年,《氏族志》修成颁行天下,他又下诏:氏族之美,实系于冠冕;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自有魏失御,齐氏云亡,市朝既迁,风俗陵替,燕、赵右姓,多失衣冠之绪,齐、韩旧族,或乖礼义之风,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或贬其家门,受辱于姻娅;或矜其旧望,行无礼于舅姑。积习成俗,迄今未已,既紊人伦,实亏名教。朕夙夜兢惕,忧勤政道,往代蠹害,咸已惩革,唯此弊风,未能尽变。自今以后,明加告示,使识嫁娶之序,务合典礼,知朕意焉。

所谓“氏族之美,实系于冠冕”,指出了修谱的“尚官”原则, “婚姻之道,莫先于仁义”,表示反对以郡望广索聘礼。这个强调“务合礼典”的“嫁娶之序”的诏令,和重修《氏族志》同年颁行是意味深长的。它把唐太宗刊正氏族基于禁止卖婚的目的,出于整肃“人伦”、维护“名教”的思想动机和盘托出了。

然而,唐太宗以礼制禁止“卖婚”,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氏族志》颁行后,山东士族虽然因其世代衰微,全无冠盖而降低了族望,但“新官之辈,丰财之家”则“慕其祖宗”与之联姻的事件,仍然层出不穷。 “后房玄龄、魏徵、李劫复与婚,故望不减”。新贵为了攀附旧族,不惜多输钱币, “竞结婚媾”;旧族为了使族望不减,也来者不拒。《氏族志》的颁行,没有起到抑制“卖婚”的作用。贞观十六年,唐太宗只得再次强调礼制,颁布“自今年六月禁卖婚”的新诏令。但是,由于旧族与新门出于各自的政治利益的需要,一纸诏令是禁止不了的。正如封建史家所说的,而代阀显者,至卖婚求财,汩丧廉耻。

唐初流弊仍甚,天子屡抑不为衰。太宗晚年尚且如此,到高宗时就愈演愈烈了。一些“衰宗落谱”的旧士族,反而号称“禁婚嫁,益自贵”,虽有明诏禁止,然而暗中“潜相聘娶,天子不能禁”。高宗朝宰相李敬玄出身庶族地主,先后三次婚娶皆聘山东土族之女,即是突出的例子。高宗以后更是积重难返,如德宗贞元中柳芳序四姓世族,山东士族仍然名列前茅。社会上联姻照旧崇尚门阀。因此,唐文宗感叹道: “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品,而上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

唐太宗重修《氏族志》,企图抑低山东士族族望,又定婚制贬之: “王妃、主婿皆取当世勋贵名臣家,未尝尚山东旧族。”而且还阻止某些勋贵名臣的“新官之辈”与之联姻。这些措施均未奏效,既不能达到禁止“卖婚”目的,也不能禁止山东土族代出高官与抑低其族望。以崔氏为例,终唐一代,崔氏十房共出二十三个宰相,数量之多居旧士族之冠。

而宰相、知政事都是位居三品以上的高官,按《姓氏录》等第,可排入第一姓或第二姓之列。可见,武则天以降,崔氏家族随着代出高官,已上升为第一等、第二等的族姓了。所谓抑制山东士族,从历史发展角度或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没有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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