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依据上述考虑来为同罪同罚找一个理想范例的话,那么葆申的事迹差相近之。
葆申是楚文王的太保,很可能在楚文王还是小孩子的时候就一直做他的教师。楚文王即位之后,正如任何一个缺乏自制力的人所必然表现出来的那样,尽情享受权力和财富所带来的快乐。他得到茹黄之狗(一种国宝级猎犬)和宛路之矰(一种国宝级的弓箭),田猎于云梦,一连三个月都不回朝廷。后来他又得到了丹阳美女,从此尽兴**乐,整整一年的时间里都不曾上朝听政。
于是,强烈的责任感驱使葆申犯颜直谏:“先王占卜选择我来做您的老师,所以我理应尽到我的职责。您耽于田猎与女色,致使朝政荒废,这样的罪行应当受到鞭笞的处罚。”
楚文王说:“我知道自己有错,应该接受惩罚,但我一降生便位列诸侯,所以请您换一种惩罚方式,不要鞭打我吧!”
葆申毫不妥协:“臣不敢废弃先王的法令,宁愿获罪于您,也不愿获罪于先王。”
楚文王无可奈何:“那就打吧!”
葆申便拉来席子,让楚文王趴在上面,然后跪下来将捆成一束的细荆条放在他的背上,如是者两次,然后说道:“您可以起来了。”
楚文王显然颇感意外,也并不十分领情:“您既然已经使我有了领受鞭刑的名声,索性就真的打我一顿好了!”
葆申说道:“臣听说,对君子行刑是要让他感到羞愧,对小人行刑是要让他感到疼痛。倘若君子在受刑之后虽然感到羞愧却并不改正之前的错误,难道皮肉之苦反而能使他悔改吗?”
葆申履行了自己的职责,随即离开王宫,自我放逐,请楚文王治自己死罪。楚文王说:“错都在我,您什么都没有做错。”于是楚文王召回葆申,杀掉茹黄之狗,折断宛路之矰,打发掉丹阳美女,此后励精图治,兼并了三十九个国家。(《吕氏春秋·直谏》)
“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乃灭亡。”(《管子·牧民》)(1)认真分析这礼、义、廉、耻,完全是对君子的要求,具体在西周以至于春秋的历史背景里,可以说这四维全是对统治阶层的要求,没道理以这样的高标准来要求庶民。
礼,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义,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而葆申的上述言行恰恰可以为“耻”做一个很好的注脚。在葆申看来,体罚兼具了对尊严与肉体的双重伤害,君子(统治阶层)对后者相对无感,小人(庶民阶层)对前者相对无感;如果刑罚所击中的是君子的疼痛感与小人的羞耻感,那么这样的刑罚无论其是否公平、是否合乎道德准则,首先就因为缺乏实质意义上的功效而丧失了存在的意义。
君子在意的是脸面,是那些被小人看来毫无实际益处的虚名。以“好死不如赖活着”为人生观的人无法理解“士可杀,不可辱”的信条。惩罚君子,适度地使他知羞即可,永远不可不留余地地剥夺他的尊严。所以,在汉人看来,秦朝就是一个完美的反面范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家精神彻底败坏了道德风气;王公大臣和庶民接受同样的刑罚,以至于前者的道德操守迅速降低到后者的程度。“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二世而亡的秦朝以惨痛的代价印证了这句箴言是何等之正确。
(1) 若严格分析的话,这四维很有些逻辑上的毛病。柳宗元曾据这个理由认为该说法并非管仲之语,推想柳宗元的真意,是认为所谓四维在逻辑上并不成立,只是他不便如此直言而已。见(唐)柳宗元著《四维论》,出自《柳宗元集》(中华书局,1979年出版),第77—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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