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现象的差异[1]
朱雁冰译 音之校
本文不拟从分析爱与恨入手来展开我的论证,而是首先考察人们称之为同悲同乐的过程,即首先考察这样一些过程,在其中,他人的体验似乎直接为我们所“理解”,于是我们便也“参与”这些体验。我之所以如此进行论证,是由于这类行为方式在伦理学史上(尤其是英国人以及卢梭、叔本华等人的“同情伦理学”)往往被认为比爱与恨更具有原初性质;有人自认为可以把爱看成是同感行为的特殊形式或后果。而且,我采用的这种论证方法对于从伦理学上深入阐明这些问题的现状也是极其重要的;众所周知,这类行为方式近来又面临着完全不同的伦理上的价值判断。在这里,请人们回忆一下叔本华和尼采有关怜悯的观点和评价。
[1] 选自《舍勒全集》卷七。——编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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