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法制

封建特权法规。唐太宗所完善的律令,无疑是阶级压迫的工具,是出于封建统治阶级对农民群众专政的需要。正如魏徵所说:“为理之有刑罚,犹执御之有鞭策也,”比喻刑律不过是君主手中奴役百姓的一根鞭子,形象地揭示了贞观律令的阶级本质。事实也是如此。

贞观二年,唐太宗对大臣说:近来发生奴婢告发主人“谋逆”的事,必须禁止。 “自今奴告主者,不须受,尽令斩决,”可见,奴婢在法律上根本没有一点儿地位,简直不当作人对待。格杀勿论,不正是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的残暴性吗?至于《唐律》把“造反”定为“十恶”之首,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那首先就是不准农民群众进行反抗斗争,集中地暴露了它的吃人本质。为了保证对农民的赋役剥削,《唐律》还规定“诸脱户者,家长徒三年,无课役者减二等”,这又完全体现了封建剥削阶级的意志。

《唐律》和往代法律一样,还制定了维护封建特权,等级制度的条文,在诉讼、量刑上根据不同等级作出不同判决,以及优待尊者、贵者的种种司法特权,如《唐律》有“八议”的规定,使官僚贵族享有减刑、抵罪、赎罪等特权。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勋、议宾。这八类人无非是皇亲国戚、官僚、地主等,他们有罪,从而议之,可以赦免减刑。官越大,赦减机会就越多。

《唐律》规定,九品以上官若犯“流罪”以下的,可用铜(唐代以铜制钱)来赎罪,如徒一年,以铜二十斤赎,徒二年四十斤,以此类推。这就为有钱有势的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庇护。例如,贞观元年,吏部尚书长孙无忌误带佩刀入宫,违犯了“卫禁律”。封德彝建议:判处长孙无忌徒刑一年,用罚铜二十斤来代替;而给玩忽职守的守门校尉定以死罪。对此,戴胃很有意见。不禁发出了“为情一也,而生死顿殊”的感叹!可见,封建法律是维护贵族官僚利益的特权法规。

皇权与法权尽管是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但它既然以凌驾于全社会的面貌出现,就不能不对特权者作出某些法权限制,制定了约束本阶级行为规范的某些强制措施。魏徵曾对唐太宗说过一句话: “陛下设法与天下共之。”他的意思是,设置了法律,就应该“天下”共同遵守,即使皇帝也不能例外。这里,实际上说的是封建社会里的法权问题,特别是皇帝能否守法的问题。

然而,法权与皇权之间是存在着某种矛盾的。因为,中国自秦汉以来就建立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集权国家,皇帝独揽大权,其突出表现是把孤家寡人同封建国家等同起来,在“朕即国家”的专制独裁统治之下,被称为“制” “诏”的皇帝命令,具有与封建国家法律同等,甚至超越法律的效力。皇帝还攫取了封建立法与司法的最高权力,并把立法与司法机关置于皇权卵翼之下,这就造成皇权凌驾于法权之上,法权依附于皇权之下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皇帝以私敕践踏国法是不足为奇的,当不成文法同成文法发生抵触时,解决两者的矛盾不外两途:顺敕则国法不伸,顺律则触犯龙鳞,多数大臣选择了前一坦途,但也有为数甚少的骨鲠大臣宁冒生命危险,选择后一蹊径,这就造成了皇权与法权的矛盾。

例如,贞观元年,有个县令名叫裴仁孰,犯了轻罪,而唐太宗却要处以斩刑。殿中侍御史李乾祐奏道: “法令者,陛下制之于上,率土尊之于下,与天下共之,非陛下独有也。仁孰犯轻罪而致极刑,是乖昼一之理。刑罚不中,则人无所措手足。臣忝宪司,不敢奉制。”李乾祐排除了唐太宗的按敕论死,是法权战胜皇权的罕见事例。在法权与皇权这对矛盾中,皇权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臣下的合法斗争,皇帝能屈尊虚己,收回成命,承认法司按法办事,就算他正确地处理了这对矛盾。

唐太宗在其政治活动中,决不能说没有践踏法律,事实上还是不少的。如他凭个人的盛怒杀戮张蕴古、卢祖尚等人。又如魏徵所批评的那样:“今作法贵其宽平,罪人欲其严酷,喜怒肆志,高下在心,是则舍准绳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者也。不亦惑哉?”但是他尽量减少皇权对法权的干预,并在一定程度上使皇权受制于法律却是事实。

贞观四年,当他发现自己所颁诏敕与律令相违时,指示臣下对此类诏敕不得顺旨施行,必须上奏,另作定夺。贞观六年,他再次说到自己近年来断事, “不能皆如律令”,要求大臣不要视为“事小,不复执奏。”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因为“事无不由小致大,此乃危亡之端也。”封建社会中皇帝有一言而为天下法的绝对权威,他要求臣下盲目执行,提倡愚忠。像唐太宗那样公开号召臣下对不合理的私敕,不要盲从,可谓凤毛麟角。

唐太宗约束皇权对法权的干预,不能归之于他的宽宏大量,应从隋末的风云变幻的斗争中去寻找原因。隋文帝晚年“喜怒不恒,不复依准科律”,上行下效,臣下如权贵杨素、大理寺丞杨远等人也任情废法,制造了大量的错案、冤案: “其临终赴市者,莫不途中呼枉,仰天大哭。”他们如此草菅人命,怎能不激化阶级矛盾?点燃人民的反抗怒火?法以致治,这指的是依法办事,严重破坏成文法,就会走向致治的反面,引起社会动乱。

隋末君臣乱法亡国的教训,对唐太宗不会不引起震动,他具有的“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也”的开明守法思想,是约束皇权恣意横行的体现,可以视为隋末阶级斗争在他头脑里的曲折反射。

人情与王法。贞观年间较为守法的前提,除了较好地处理皇权与法权的矛盾之外,还恰当地处理了人情对法律的干预。封建统治者一方面制定了维护本阶级利益的法律;另一方面,贪得无厌的阶级本性使他们不能满足法定权利的规定,往往于法外攫取更多的财富与特权,这就出现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司法弊病,一些圆滑墨吏也依人主喜怒断案,徇情枉法,破坏法制。

隋代有较为完善的立法,而无严格的守法,原因之一,就是徇情枉法带来的恶果。一些法司善伺人主意图,专依帝旨断狱: “大理寺丞杨远、刘子通等,**深文,每随牙奏狱,能承顺帝旨。(文)帝大悦,并遣于殿庭三品行中供奉,每有诏狱,专使主之,候帝所不快,则案以重抵,无殊罪而死者,不可胜原。”炀帝时,裴蕴、裴矩、虞世基等人也以帝旨断案,欲罪则罗织罪名;欲放则避重就轻,法司奉承君主废法卖情,君主鼓励法司承旨办案,还有什么守法以严,执法以平的司法制度可言。

贞观君臣鉴于隋弊,强调守法,反对徇情枉法,较好地处理了人情干预法律的矛盾。魏徵就是一个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徇情枉法的封建政治家。他愤恨地指出: “世俗拘愚苛刻之吏,以为情也者取货者也,立爱憎者也,右亲戚者也,陷怨仇者也。"如果说魏徵是反对徇情枉法的宣传者,那么唐太宗则是这方面的实践者。贞观十七年,唐太宗姐姐长广公主的儿子、洋州刺史赵节,参与李承乾的谋反,按法论死,他到姐姐府第时,姐姐向他求情,他不赦免,解释说:“赏不避仇雠,罚不阿亲戚,此天下至公之道,不敢违也,以是负姐。”这是唐太宗排除人情干预法律的又一例证,从中可以窥见唐太宗妥善地处理了人情同法律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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