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人类也与其他动物一样,乃是有着求生进死,求乐讲普的天然欲望的。这正如功利派请人所说,幸福乃吾人之唯一要求,而道德无非是致幸福的工具而已。假如此道德致得后反要使我们失去生命或幸福,则此道德必非真正道德,理合从速舍夫为上。
——苏青
现在有一种写作者,呼曰“枪手”。枪手已然成为一种隐形职业,专门为需求者提供书稿撰写,按照要求者的资料、图片、意图等产出作品,这种“私人订制”的文字,一旦出版或发表,枪手一般没有署名权,更不能说是自己写的,这是一种行规和履约。
有人想请苏青做枪手呢。
她道:“先是有一位小领袖来对我说:要我代她写一篇文章,是恭维妇女界大领袖的。‘现在且不必说明’她谨慎从事的说,‘渐渐的时机成熟,我就替你吹嘘,把你的名字告诉她。她可是一个了不起的人,她的……她的好朋友是党政要人,你若能得到她的支援,便一切不成问题的了。’”
吹捧政要,苏青当年确实干过,为了能找到工作,她专门为陈公博写了一篇赞美的文章,作品署名苏青。可现下这位找苏青写文章恭维妇女界大领导的小领导,居然让苏青放弃署名权,这还不是最重要的,令苏青气恼的是小领导说找机会,一定在大领导面前吹嘘一下苏青。她还说:“‘她现在很忙,请她写文章的人很多’……可惜忙不过来。假如你能够代她写一些东西,署名用她的,稿费全给你,她也许渐渐的能够谅解你。”
苏青何须让人谅解她?况且她们与苏青八竿子打不到一处,大不了是拿捏住苏青与汪伪政权走得近,有一定政治“硬伤”。但是以苏青直肠子的脾气,她会为此就范?
当然不能。就算是报刊杂志上那么激烈的舆论攻势,那么中伤的流言蜚语,苏青也没轻易低下头,这又算什么。当即,苏青回绝了小领导的“好意”。得罪大领导成必然了。
苏青说:“后来据说那个妇女界大领袖对我的印象很不好,动不动就向别人说:‘苏青的文章是谁代写的,苏青的朋友是不是……’”真有人替苏青捉笔,苏青想来也没那么累了。当然,枪手不是人人都能做的,需要才华、文笔、个性,甚至知名度。
枪手的事情了了。正处于经济危机的苏青该如何办?曾想过洗手不写了,但是回家看着幼小的孩子,苏青想不出自己除了以文字养家,还能做什么职业。
也有慧眼的人抛出橄榄枝,真诚地邀请苏青加盟某大报刊,但是前提条件是必须换用笔名。这对于苏青来说,既能谋得职业,又能以新面孔重新来过,不是一举两得的好事吗?
不过,苏青仍然拒绝了。她这样描述自己心理的:
“以后又有某大报的主持人来约我喝过几次咖啡……他期期艾艾地说:‘好在你们文学家最多笔名,换个把新的也是不在乎的吧。’我觉得换笔名便是‘心虚’的表现,以后或许愿意换,从前我也常换的,而在此时此地却偏偏换不得,事情就此告吹了。”
看来苏青还是非常看得清的,其实用一个笔名不算什么大事,但在不该用的时候用了,那便不是小事了。
大报刊邀请这事虽然“黄”了,但另外一家夜报正合了苏青意。他们叫苏青为新办报刊写文章,而苏青事先声明笔名不会改的,不料回话说:“好极了,我们正好借大名号召了。”结果这次号召招来的是一串骂。报刊上峰只好出面与苏青商量,问她是否能将笔名换一下,却得到苏青的回答是:“文章可以不写,笔名不可更换。”又一次无疾而终的短暂合作。最终,迫于生活无奈,有一阵子苏青不得不给小报撰稿,因为稿费高啊!看着那些曾经痛恨过的小报刊借助自己的名字,将自己的作品时而故意排错篡改时,苏青只能长吁长叹了:现实啊,生活啊,日子啊!
大报刊和新夜报不敢启用苏青做编辑或发表其文章,也是不得已。尽管苏青在业界的影响力很大,但是是非缠身的她何尝不是麻烦人呢。这家大报纸是指《和平日报》,“某大报的主持人”乃总编辑杨彦歧。而新出的夜报则是指《新夜报》,报刊上峰为任职董事长的潘公展。苏青在《关于我》中如数家珍地细述了这些情节,也是想通过文字还原一些真实的境况和境遇吧。将前前后后的因因果果立字于此,任凭他人评说去。
提起“苏青”这个笔名,也曾给苏青带来困惑,之前她是用过冯和仪这名字发表过文章的。在上海沦陷前三个月,因为要在汉奸办的《中华周刊》上发稿子,为掩人耳目,她才取了苏青的名字,倒不是因为后来认识了诸多汉奸,心虚而为的。
在抗日战争胜利到新中国成立期间,苏青形似一株飘摇的水草,逆生长在漩涡、洪流中,为了生活的养分,选择随波漫溯的同时,却又将自己的心始终扎根于生命的最柔软处,保持着倔强的姿态。不管如何艰难,她的创作,从来没有停歇过。1948年12月出版了长篇小说《歧途佳人》,中篇小说《九重锦》在《新夜报》上连载,她以“鱼月”的笔名发表了几十篇散文,其中在香港《上海日报》上刊登了32篇之多,可谓笔耕丰硕。但是,经济的回报并未同步,香港《上海日报》的稿酬周转中不知落入何人囊中,实为憾事,无疑对靠稿费度日的苏青来说是雪上加霜了。
而在苏青创作生涯中最可喜又可惜的一件事,发生在1947年末,苏青将《结婚十年》和《续结婚十年》的影视改编版权给了永华影业公司。并此拟定签约了合同。其内容为:
永华影视公司甲
立合同人(以下简称方)
苏青(冯和仪)女士乙
为电影摄制权事宜议定条件如后:
一、乙方所著述之《结婚十年》及《续结婚十年》二书之电影摄制权售与甲方摄制电影一部或前后二集。
二、乙方应得电影摄制版权费(包括影片前后二集)国币叁仟万元正。由甲方一次付给(付款时乙方另给收据为凭)。
三、乙方自签约后完全承认上项著作之合法摄制电影权归属甲方,不得另与其他影片公司有同样或类似之接洽。
四、甲方改编后之剧本本应先行送与乙方过目,乙方保留对改编剧本之建议权。
五、本合同自签约日起完全生效。
1947年11月18日
遗憾的是,《结婚十年》和《续结婚十年》并未拍成电影。原因不详,不过时局的影响和战争的纷乱导致拍摄流产的可能性较大。这份协议连同杨淑慧那封信,同时在上世纪50年代被公安人员从苏青的家中搜出,意外地得知了当年这个不被人知的大好喜事。苏青还真能沉得住气保守这个签约秘密,确实难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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