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这一准确的划分是H.L.Stoltenberg在其《社会心理学》第一编(Berlin,1914)提出的。
[11] 内存的观察也是人为地中断生活之流,即对经历临在的态度,“犹如”它已经完成和过去了“似的”。
[12] 参见《宗教问题》一文,载《论人身上的永恒》。
[13] 洛采(Rudolf H.Lotze,1817—1881),德国生理学家和哲学家。——译者
[14] H.Münterberg:《心理学的基本特征》,第一编。
[15] A.Riehl:《批判主义》,卷二。参见O.Külpe在其《论实在化》卷二中的批评。
[16] H.Cohen:《纯意志的伦理学》。
[17] 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第一至第三版],385、541、545页。
[18] 只要某物的此在必然“属于”它的每一价值层面。
[19] 参见I.Plenge:《论基督教社会主义》。
[20] 关于“宗教行为”的本质标准,即爱、恐惧、感恩之情藉以具有“宗教”性质的标志,我在《论人身上的永恒》(1921)一书的“宗教问题”一文中作过详细阐述。
[21] 关于基督教教会、教派与群体内的其他派别之间的这种关系,特洛尔奇在其《基督教教会和团体的社会学说》中作了具体而精辟的描述。
[22] 从历史上看,这一本质联系在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卢克莱修学说中的明显特点是,将自然与社会归结于终极原素的力量和推力;另外,霍布斯亦如是说。
[23] 参见《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540ff页。
[24] 参见拙文《世界观学说、社会学与世界观之设定》(1911),载《社会学与世界观学说文集》卷一《道德论》。
[25] 为构成惩罚观念所必要的报复思想和报复冲动,绝不可能来源于第三者对被非法伤害者的复仇冲动的同情,我在《伦理学中的形式主义》已说明了这一点。另请参见拙著《论人身上的永恒》中的《悔恨与重生》一文(见本文选)。
[26] “他者”(der“Fremde”)作为现象恰恰可以定义为这样一个人,在与此人的关系中,不再可能产生对他以表征(衣着)直接地(即不经“解释”、“思考”、“推论”)表现出的经历之原初性同感和体察。对他的这种“不确定感”(仅仅陌生的方言便足以造成对自然共性的不确定感)很容易使人感到他——只要精神与情绪基本上保持一致——是一个“敌人”,至少是共体中之“外人”,即一个不再占有有关共体之共同一致的“感性世界”(Sinnwelt)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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