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礼乐

唐太宗在给名儒萧德言的书信中说: "天下无事,方欲建礼作乐,偃武修文。”功成而作乐,治定而制礼,这是唐初“偃武修文”的一个重要方面。

唐王朝初建时, “军国多务,未遑改创,每燕享因隋旧制,奏九部乐”。直到武德九年正月,才由太常少卿,杰出的音乐大师祖孝孙开始修定雅乐。祖孝孙熟习陈、梁、周、齐旧乐,吴楚之音以及胡戎之伎, “于是斟酌南北,考以古音,作为《大唐雅乐》。”历时二年半,新乐于贞观二年六月修订完毕。贞观六年,唐太宗又令褚亮、虞世南、魏徵等人作新乐乐章。

《大唐雅乐》的修定,是唐初政治上统一的必然产物。南北朝时期,由于种族与地域的隔阂,形成了“梁,陈之音”的南乐与“周、齐之音”的北曲。

唐初打破了南北界限,音乐领域里必然要求扩大新声,融合南乐北曲,调和吴楚之音与胡戎之声。唐太宗顺应时代的潮流,致力于把南北胡汉音乐熔于一炉,赋予贞观“新乐”以健康向上的积极因素,有利于唐代歌舞艺术的发展与繁荣。

唐承隋制,在音乐艺术上也有明显的继承关系。贞观“新乐”就是以隋朝九部乐作为基础的。所谓九部乐,是指燕乐、清商、西凉乐,扶南乐、高丽乐、龟兹乐、安国乐,疏勒乐、康国乐九种。贞观十四年,唐太宗平定高昌,获得一批高昌乐工,交付太常,于是增加了高昌乐,连同过去的九部乐,共有十部。

贞观十六年十一月,唐太宗“宴百僚,奏十部乐”。这十部乐既可按曲演奏,又可随声起舞。因唐代舞蹈称为“伎”,故十部乐又称十部伎,它的出现显然是中外文化交流和我国各族文化融合的积极成果。

唐太宗不仅锐意改革原有的音乐舞蹈,而且还亲自主持创作了新的歌舞,即《秦王破阵乐》和《功成庆善乐》。

早在武德三年,秦王李世民平定刘武周、收复并、汾旧地,为了庆祝胜利,“河东土庶歌舞于道,军人相与为《秦王破阵乐》之曲。”

贞观元年正月,唐太宗宴请群臣,开始在殿堂上演奏。他颇为得意地说: “朕昔在藩,屡有征讨,世间遂有此乐,岂意今日登于雅乐。然其发扬蹈厉,虽异文容,功业由之,致有今日,所以被于乐章,示不忘于本也。”

可见,《破阵乐》是一支颂扬唐太宗显赫战功的赞歌。此后,每有宴会,必定演奏。贞观七年正月,唐太宗又亲自设计了一张《破阵舞图》,请著名的音乐家吕才担任艺术指导,按图教练乐工一百二十八人,舞者被甲执戟,象征车骑与步兵相间,往来击刺。旁有乐队伴奏,歌者和唱。还命魏徵、虞世南、褚亮、李百药等改制歌词,更名为《七德舞》。所谓“七德”,出典于《左传》中“武有七德”,意在发扬武功盛德。后来,又一度改名为《神功破阵乐》。

《庆善乐》创作于贞观六年九月。那时,唐初大治已见成效。唐太宗亲临武功旧宅庆善宫,仿照汉高祖和光武帝荣归故乡的做法,赏赐闾里。因重游故里,触景生情,不禁赋诗十韵。音乐大师吕才立即把他的诗谱之管弦,名为《功成庆善乐》。还命令六十四位儿童,头戴“进德冠”,身穿“紫挎褶”,长袖漆髻,打扮文雅,不执干戈。伴随着清脆而悠扬的曲调,徐徐起舞。这种舞蹈又叫《九功舞》,表现了唐太宗对故土的怀念和胜利,成功之后的豪情。

总之, “《庆善乐》为文舞,《破阵乐》为武舞。”前者“广袖曳屣,以象文德”;后者“被甲持戟,以象战事。”它们作为唐初舞蹈艺术的杰作,无疑是唐太宗文治武功的象征。因此,每逢元旦、冬至、朝会、庆赏时,它们是经常演出的节目,深得观众好评。《七德舞》不仅名扬国内,而且远播海外,连天竺(印度)王尸罗逸多也遥闻此乐舞。

唐太宗对音乐艺术的社会作用也有自己的见解。贞观二年六月, 《大唐雅乐》初演时,唐太宗和群臣就“乐”的作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御史大夫杜淹举例说,北齐将亡,随之作《伴侣曲》;陈朝及灭,出现《玉树**》;由此证明“前代兴亡,实由于乐”。

唐太宗不以为然,认为音乐虽有感人的艺术效果,但是“悲欢之情,在于人心,非由乐也。将亡之政,其民必苦,然苦心所感,故闻之则悲耳。何有乐声哀怨,能使悦者悲乎?”魏徵插话说: “乐在人和,不由音调。”对此,太宗完全赞同。所谓“乐在人和”,是对音乐艺术社会作用的理解,反映了贞观君臣们的民本论的思想特征。

又有一次,协律郎张文收建议“厘正太乐”。唐太宗不同意,说: “乐本缘人,人和则乐和。至如隋炀帝末年,天下丧乱,纵令改张音律,知其终不和谐。若使四海无事,百姓安乐,音律自然调和,不藉更改。”这里,以隋亡为鉴,强调“人和”是“乐和”的前提,不愧为卓越的见解。

因此,唐太宗在倡导音乐歌舞的过程中,始终保持政治家的清醒头脑,十分注意音乐歌舞要达到“人和”这个目的。例如,贞观七年正月,在玄武门宴请三品以上官员,演奏《七德舞》时,太常卿萧璃建议:要详尽地表演擒获刘武周、薛举父子、窦建德、王世充等人具体而真实的状貌。唐太宗不同意,认为今朝将相臣僚当中,不少人从前是刘、薛、窦、王的部下, “若睹其故主屈辱之状,能不伤其心乎!”萧瑀拜谢说: “此非臣思虑所及。”

的确,唐太宗比萧瑀高明,考虑问题深刻。那样真实地表演,粗看起来,似乎突出了唐太宗的“圣功”?实际上却使君臣之间蒙上一层“不和”的阴影。既然不符合“人和”的原则,不符合贞观用人政策的原则,所以遭到了拒绝。这就清楚地说明,唐太宗是很关注音乐歌舞的社会效果的。

封建礼仪,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所必需的。六朝礼学尤盛,隋与唐初亦然。因为政治上的统一,封建专制集权国家的巩固,必然要求南北礼学趋向合流。史称: “寰区一统,(隋)文帝命太常卿牛弘集南北仪注,定《五礼》一百三十篇。”继之,隋炀帝在广陵加以修订,即《江都集礼》,它是集南北礼学之大成。

及至唐高祖定鼎长安, “方天下乱,礼典湮没”,就召用熟悉隋朝礼仪的窦威为大丞相府司录参军,沿袭隋礼,略加裁定。窦威定礼,被李渊赞为“今之叔孙通。”唐太宗即位后,既以文治相标榜,就不能不对隋礼有所损益革新。贞观二年,中书令房玄龄兼任礼部尚书,唐太宗请他召集一批“礼官学士”修改旧礼。次年,魏徵任秘书监,也参与修订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至贞观七年“始令颁示。”这是《贞观新礼》的初次修订稿,篇目大体上和《隋礼》相同。

由于初次修订,难免有不完善之处。特别是贞观七年以后,围绕着“封禅”大典争论激烈,意见纷纭,所以就有重新修订《五礼》的必要。唐太宗命房玄龄、魏徵、王珪等大臣主持修改,同时邀请一批著名学者如颜师古、孔颖达、令狐德菜、李百药等人参加。孔颖达起了重要作用,他“与朝贤修定《五礼》,所有疑滞,咸谘决之。”贞观十一年三月,《贞观新礼》修成,共计一百三十八篇,比初稿增加了八篇。唐太宗诏颁天下,说: “广命贤才,旁求遗逸,探六经之奥旨,采三代之英华,古典之废于今者,咸择善而修复,新声之乱于雅者,并随违而矫正。”可见,《贞观新礼》第二次修订稿较为完备,可谓集古今礼学之大成。

对于《贞观新礼》的颁行,唐太宗是非常重视的。他得意地说: “昔周公相成王,制礼作乐,久之乃成。逮朕即位,数年之间,成此二乐(指《破阵乐》和《庆善乐》)五礼,又复刊定,未知堪为后代法否?”向来以“犯逆鳞”著称的魏徵,一反常态,吹嘘唐太宗“拨乱反正,功高百王,自开辟以来,未有如陛下者也。更创新乐,兼修大礼,自我作古,万代取法,岂止子孙而已。”贞观君臣之所以把“制礼作乐”当作“万代取法”的事业,是因为礼乐那套东西适应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需要。

除了官修《五礼》外,还盛行私人的礼学研究,出现不少著名的《三礼》(《周礼》《仪礼》和《礼记》)专门家。有清代史学家说: “六朝人最重《三礼》之学,唐初犹然。”唐初礼学既有继承六朝的内容,又带有统一时期的新特点。针对南北礼学注疏纷繁、章句庞杂的弊病,魏徵将流传颇广的戴圣《礼记》进行删削,即所谓“魏氏病群言之冗些,采众说之精简。”以数年时间,完成《类礼》二十篇。这部书好就好在它“削其重复,采先儒训注,择善从之,研精覃思。”由于魏徵编撰的《类礼》有删繁就简、择善而从的优点,所以“太宗览而善之,赐物一千段,录数本以赐太子及诸王,仍藏之秘府。”

贞观时期,礼学作为封建经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具有思想指导的意义。于是,以礼制约各种社会关系,成为贞观君臣们强调的行为规范,突出的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以礼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唐太宗重视礼学,如同任何封建帝王一样,首先在于维护君权的威严。所谓“礼者,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 ‘礼者,君之柄,所以别嫌明微。’”贞观十一年十月,即《贞观新礼》颁发后半年,唐太宗在洛阳宫积翠池宴请群臣,就《尚书》赋诗一首: “日昃玩百篇,临灯披《五典》。夏康既逸豫,商辛亦流湎。恣情昏主多,克己明君鲜。灭身资累恶,成名由积善。”接着,魏徵就西汉史事作诗道: “终藉叔孙礼,方知皇帝尊。”太宗一听,甚为高兴,说:“魏徵每言,必约我以礼也。”可见,贞观君臣,以礼相约,具有维护封建皇帝尊严的作用。

同时,礼对于封建等级制度来说,也是须臾不可少的东西。由于封建统治秩序的特征是论等级、讲尊卑、别贵贱,所以在礼仪上必然要有烦琐而严格的规定,包括第宅、车马、婚嫁、丧葬、祭祠等都不准僭越。例如,贞观四年八月,唐太宗诏以“常服未有差等,自今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绯,六品,七晶服绿,八品服青;妇人从其夫色。”又如,唐太宗有一爱女名叫长乐公主,是长孙皇后所生,平日十分宠爱。当公主出嫁时,特意“敕有司装赍视长公主而倍之。”长公主是高祖之女,长乐公主之姑,按婚礼规定,嫁妆多少应随辈分高低而定。唐太宗将爱女嫁妆加倍的做法,显然是违背礼制的。魏徵便以为礼经“制有等差,渠可越也”,要求改变偏爱越礼的做法。长孙皇后闻知此事,督促唐太宗应以礼办事,从而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

第二,以礼制律,刑礼相辅而行。唐太宗继承与发展汉以来援礼入律的传统,一方面,把礼学作为制定与修改律令的指导思想。一部《唐律》,其绝大多数篇章都是按礼定律的。正如《明史·刑法志》指出: “唐撰律令,一准乎礼,以为出入”。也就是说,以礼之出入作为量刑定罪的标准。唐太宗还指示房玄龄以礼修改恩不相及,祸俱株连的酷法。房玄龄“据礼论情”,修改了过去因犯“谋逆”而株连兄弟而处死刑的条文。这是以礼制律、改死为流的例子,说明唐初礼学与律学之间互相渗透,以刑外礼内的形式加强了儒家礼学对律学的影响。

另一方面,唐太宗为了维护礼学,也以刑拯礼之失。贞观十一年,他下诏说: “失礼之禁,著在刑书。”针对当时逾越丧礼而竞相厚葬的风气,提出严厉的批评: “富者越法度以相尚,贫者破资产而不逮,徒伤教义,无益泉壤,为害既深,宜为惩革。其王公以下,爰及黎庶,自今以后,送葬之具有不依令式者,仰州府县官明加检察,随状科罪。”这是对“失礼”者绳之以法的例子。

第三,以礼作为政治准则,调整封建统治阶级的内部关系。贞观君臣十分强调以礼作为行为规范,合乎礼的就办,不合乎礼的就要改正。《旧唐书》卷七十赞曰: “动必由礼,言皆匡躬。献规纳谏,贞观之风。”这确实反映了贞观时期政治生活中的一个特点。

唐太宗不仅注意以礼来约束自己的行为,而且经常引用礼经来教诲自己的子弟。贞观十一年,他告诫吴王恪说: “若不遵诲诱,忘弃礼法,必自致刑戮,父虽爱之,将如之何?”教戒诸王,训以礼法,显然是防止出现“犯义悖礼,**荒无度,不遵典宪,僭差越等”的情况,夕防止引起皇室内部的争斗。

同样,大臣们上疏规谏,也时常引礼献言。贞观十二年春正月,礼部尚书王珪上奏指出,三品以上公卿大臣途遇亲王,都要下马拜见,事属“非礼”。魏徵支持此说,认为按照礼度亲王与三品以上公卿品位相当,礼仪均等, “为王降乘,非王所宜当也。”可见,王珪、魏徵进谏的立论根据在于是否合乎礼制。因为谏诤符合礼典的精神,所以唐太宗也就接受了,规定三品以上公卿路遇亲王不必下马。

魏徵还主张帝王要以礼对待臣下。贞观十四年,他又上《论治道疏》,说: “虽臣之事君无二志,至于去就之节,当缘恩之厚薄,然则为人主者,安可以无礼于下哉!”这里,把君王礼臣看成是臣下忠君的前提,又以礼作为调整君臣之间的行为准则,算是开明的政治观点。唐太宗不仅接受了,并且付之贯彻执行,从而形成了君臣共治,上下相亲的局面。可见,在贞观君臣的倡导下,礼学结合时政,对于协调君臣关系起了显著的作用。诚如有学者听说: “唐人之究心三礼,考古义以断时政,务为有用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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