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唯物辩证法是关于宇宙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包含他关于唯物辩证法或哲学的对象和性质的观点,下面专就这个问题作一些讨论。
哲学的对象是什么,至今仍然是一个问题,这不是由于哲学家们的无能和懒惰,而是由于问题的性质和难度。我国大多数同志都同意哲学的对象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但有的同志认为这只是辩证法的对象,哲学还有一个对象,即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亦即哲学的最高或基本问题,或者说,这是唯物主义的对象,合起来,才是辩证唯物主义,即哲学的对象。第三种意见认为哲学的对象是人类的认识,因为哲学与一般科学不一样,它不直接研究客观世界,而是以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为对象,对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认识进行总结和概括,所以哲学就是对人类认识的认识。第四种意见认为哲学是认识论,认为哲学的对象就是思想方法或认识方法,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当各种具体科学从哲学中一一分化出去之后,剩下的就只有关于思维规律的科学了,它就是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第五种意见认为哲学的对象是人和自然界的关系,或者就是人,一般所说的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容,说的都是人对自然界的关系,都可以包括进去。
我不打算一一分析这些观点。后面三个观点有一个共同之点,即否认哲学是宇宙观,借用一个老名词,否认哲学是本体论,并把认为哲学是宇宙观的观点叫做本体论主义。哲学能否是宇宙观呢?或者说,宇宙观作为一门科学能否成立呢?
一门科学只要它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它就有可能成立,就可以作为一门科学来研究。至于研究得怎样,是否已经作为一门科学建立起来,那是另一个问题。正因为如此,今天出现了许多新兴科学,如科学学、哲学学、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等等。既然如此,为什么宇宙一般规律不可以作为一种对象来研究,不可以有一门研究这种对象的科学叫做哲学呢?只要否定不了这种对象,就否定不了这门科学。
的确,哲学是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但是,能否由此得出结论,哲学的对象不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而是人类认识了呢?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哲学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再一个是通过什么途径来认识这个对象的问题,二者不能混为一谈。科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规律,而规律是不能直接接触的,科学只能通过感性认识去研究它。如果说科学研究的是感性认识,那么,按照上述理解,我们只能说物理学的对象是关于物理现象的感性认识,物理学是对感性认识的认识,而不是对物理规律的认识。不仅如此,较普遍科学的研究对象也不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是较特殊的科学,这样它就变成对特殊科学的认识了。例如生物学,它通过什么研究生物的一般规律呢?它必须通过对原始生物学、植物学、动物学、微生物学等特殊科学的总结去研究生物的一般规律,那么,能否说生物学的研究对象是各种特殊生物学,而不是生命一般规律呢?我想是不能的。哲学研究的对象与生物学研究的对象都是客观规律,在这点上二者是相同的,只是普遍性程度不同罢了。不仅如此,普遍科学并非不直接研究客观现象。对普遍性很高的规律的认识,固然依赖于特殊规律的认识,但也并非不能,而且需要直接从实践活动或调查研究中去总结和概括。正如生物学研究一般生命规律时,除了对各特殊生物学进行总结而外,生物学家还要进行一些生物学实验一样,哲学研究一般规律,除了对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进行总结而外,哲学家也要进行一些实践活动或社会调查。我们知道,许多哲学家,包括革命导师和职业哲学家,在研究一般规律时,他们的实践活动对于他们的哲学观点的形成都起过重要的作用,不能忽视。大家知道,毛泽东组织、领导和指挥人民革命战争的实践活动,不仅是他的军事思想的来源,也是他的哲学思想的来源。不管通过什么途径来研究,哲学的对象是宇宙及其一般规律是不能含糊的。
哲学无疑是认识方法或思维方法,从这种意义上讲,我们说哲学是认识论或逻辑学也是可以的。这是广义的认识论或逻辑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认识论或逻辑学。但是,这种广义认识论或逻辑学不是科学,而是科学的运用,即哲学的运用。作为一门科学或一种理论,哲学首先是世界观,它用各种原理来反映客观世界及其规律,而且正因为它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所以它才能对客观世界有效,才能运用它来指导我们的认识活动、思维活动和实践活动而取得预期的效果。如果撇开它的世界观的身份,只谈它是认识论或逻辑学,它就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成为一种先验的东西,这种东西是不存在的。
那么,怎么解释恩格斯所说的辩证法是思维的科学,列宁所说的辩证法是认识论呢?前面已经作过说明,恩格斯说辩证法是思维科学,也说过辩证法是关于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这些不同的说法正好证明他把世界观和思维科学看成同一个东西,即辩证法,讲得全面一点,辩证法首先是关于世界的一般规律的科学,反过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思维,辩证法规律便成为指导思维的规律,即思维方法,所以辩证法又是思维科学。列宁讲辩证法是认识论,有多种含义。一种含义是讲它是认识方法,这跟说它是思维方法是一个意思。这同恩格斯把思维科学和世界观看成同一个东西的思想是一致的。恩格斯和列宁决没有否认哲学是世界观,是关于宇宙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
上面提到的第二种意见,也不很恰当。这种意见实际上讲了两个对象,对于两个对象的联系也没有交代,哲学于是成为两块:唯物主义和辩证法。我认为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可以纳入客观世界及其一般规律这个对象中去。意识当然不是客观世界中一般的东西,因为只有人或人类社会才有意识。但是,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确是一个哲学最高问题。为什么呢?哲学是世界观,哲学最高概念是存在,亦即世界,因为世界是一切存在的总和。哲学最高问题即第一个问题,应该是关于存在的问题,即世界是否存在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是人提出来并由人来回答的,于是它实际上便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世界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而这一问题实际上也是:是物质产生精神,还是精神产生物质?或者说:谁是第一性的,谁是第二性的?如果不是人而是动物来提出并回答这个问题,它也许会转化成为:是物质产生生命,还是生命产生物质?物质与生命,何者是第一性的?因此,哲学的最高问题和唯物辩证法的最高问题完全是一回事,毫无必要把哲学的对象区别为辩证法的对象和唯物主义的对象,也无必要把唯物主义和辩证法区别为两大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辩证唯物主义或唯物辩证法。世界及其一般规律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这里顺便谈一下一种流行很广的提法,说哲学是关于世界观的学问。这个定义很容易引起误解。这个定义是不是说哲学的对象是世界观呢?其实,哲学就是世界观,如果一定要加以区别,说哲学是系统化了的世界观,而世界观是没有系统化的哲学,也未尝不可,但上述定义却很容易被误解为关于思想意识的学问,而不是关于客观世界的学问。
二、辩证法的内容
要构成一个科学理论体系,必须有三个前提:第一,这门科学的对象是什么?第二,这门科学的内容是什么?第三,用以构造体系的原则有哪些?对象决定内容,而原则决定如何安排内容,使之成为体系。
哲学的对象决定哲学的内容。哲学既然是关于世界及其一般规律的科学,那么,哲学就应该包括那些对整个世界有一般意义的范畴,如存在和无、本质和现象、原因和结果等,这是无疑的,但是否仅仅这些范畴呢?能否包括那些略为具体一点的范畴呢?例如意识、认识、思维、真理,这些都不是整个世界的一般范畴,而只是精神世界的一般范畴,它们能不能是哲学的内容呢?根据哪些原则来构成哲学体系呢?列宁关于三者同一的思想涉及哲学对象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他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也涉及内容问题和构成体系的原则问题,有必要对十六条作一些分析。
1.怎样称呼辩证法的内容
辩证法的内容就是它的组成部分,怎样称呼呢?斯大林讲辩证法有四个特征,特征是一种叫法。现在我们用的教科书都叫规律和范畴,即三个规律、若干范畴。这样一来,就出现一个问题:规律和范畴有什么区别?报纸上发表了许多文章,对规律和范畴加以区别。根据我的了解,大体上有三种观点:第一,规律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而范畴揭示事物的若干侧面。按照这种观点,只有对立统一规律才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第二,规律揭示整体性的东西,揭示事物发展的全过程,而范畴揭示它的一些小阶段,或小阶段的侧面。按照这种观点,三个规律是规律,其他都是范畴。第三,规律和范畴的区别只是形式上的,内容上没有区别。规律的形式是判断,范畴的形式是概念。例如,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是事物发展的动力,这是个规律,是判断;但是统一和斗争是一对范畴,是概念。如果要把统一和斗争的关系讲清楚,结果就是规律。规律要用范畴来表述,它们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只在形式上有区别。按照这种观点,可以说辩证法的所有范畴都是规律,而所有规律都是用范畴来表现的。下面根据《哲学笔记》看看黑格尔怎么讲,列宁怎么讲。
对辩证法的内容,列宁有许多叫法。列宁把它叫做辩证法的要素,也叫特征或特点(叫特征并不是斯大林发明的,列宁也这样叫),还叫规定,也叫规律,当然也叫概念,也叫范畴,还叫原则。现在统一于两种叫法:范畴和规律。我认为,根据《哲学笔记》和黑格尔的《逻辑学》,把辩证法的内容区别为规律和范畴是没有道理的。刚才所谈的第三种观点是正确的,规律和范畴只有形式上的区别,没有内容上的不同。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范畴之间的关系也是规律。如果只讲同一性和斗争性,而不讲它们之间的关系,这当然不是什么规律,但是这有什么意义呢?列宁不区别范畴和规律,他说:“思维的范畴不是人的用具,而是自然的和人的规律性的表述。”黑格尔把所有的《逻辑学》的概念都叫做范畴(当然也叫概念),或叫规定。黑格尔没有区分哪些是规律,哪些是范畴。那么,什么叫规律?对规律这个概念,应该有个共同的理解。不能够因为我有某种观点就来修改这个定义,让这个定义来适合我的观点。当我要说对立统一规律才是唯一的规律时,我就说规律要揭示事物发展的动力。当我要坚持三个规律才是规律时,我就给规律下个定义:要揭示整体性的东西。这样做只会产生混乱。那么,对规律有没有共同的理解呢?我认为有。自然科学说规律是什么,社会科学说规律是什么,辩证唯物主义也应说规律是什么,结论还是清楚的:规律就是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的联系。没有共同的定义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因为没有共同的语言。规律和范畴实际上是一回事,当我们讲范畴之间的联系的时候,就是规律;当我们举出某规律的基本概念的时候,就是范畴。三个规律当然是规律,但也是范畴,即质和量、肯定和否定、同一性和斗争性。原因和结果是范畴,但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也是规律。因果律这个词,在哲学史上是经常使用的,列宁在《哲学笔记》中也讲过“因果律”。当然不是说任何原因和结果都是规律,而是说有因必有果是个规律。个性和共性是范畴,“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就是规律。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也是规律。规律和范畴在内容上没有区别。在辩证法的这些规律和范畴里,我们要区别一下哪些更根本一些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把辩证法的这些内容区别为这么两部分:一部分叫做规律,一部分叫做范畴。现在规律和范畴的这种分法,实在是在没有建立起辩证唯物主义的严密的科学体系前的一种不得已的暂时的做法,是根据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里面讲的三个规律和若干范畴而作出来的,应该加以改进。辩证法如果作为关于世界一般规律的科学,怎么可能只有一个规律呢?又怎么可能只有三个规律呢?恩格斯只讲了三个主要规律,没有讲只有三个规律。既然有主要,当然还有次要了。所以,这种分法不符合辩证唯物主义创始人的观点,也不符合黑格尔的观点,也不符合客观实际。把辩证法的一些内容叫做范畴或规律,当然都可以。但把辩证法的要素叫做规律,更恰当一些,叫做范畴更方便些。任何一门科学都是要揭示规律,不揭示规律就不叫科学,而揭示规律当然要用很多范畴。例如《资本论》中也有很多政治经济学的范畴,它揭示了资本发展的各种规律。
2.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
列宁提出的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是由黑格尔的一句话引起的,但事实上这是列宁当时哲学研究工作的一个总结,是列宁反对第二国际修正主义及其诡辩论的斗争的一个总结,是列宁建立唯物辩证法的草图,值得我们逐条加以详尽研究和发挥。以下只谈谈对辩证法要素的一个总的了解,即谈谈列宁提出辩证法的要素时的思维过程和几点结论。
列宁提出辩证法的要素是由这样一句话引起来的:“这个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那最初的普遍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对自己的他者,——应当叫做辩证法的环节。”在这里,黑格尔谈的是逻辑学的方法问题。
黑格尔区别两种认识:其一,经验科学和数学。其二,哲学或逻辑学。他把前者叫做有限认识,把后者叫做无限认识或绝对认识。经验科学使用的方法是分析方法,即从事实材料上升到一般的规定、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数学使用的是综合方法,即从一般的公理、定义到特殊的原理、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他说:“分析方法从个体出发而进展至普遍。反之,综合方法以普遍性(作为界说)为出发点,经过特殊化(分类)而达到个体(定理)。”[16]分析是经验科学的方法,综合是数学的方法。在黑格尔看来,单独分析方法或综合方法都不适用于哲学,洛克和所有经验论者把分析方法用于哲学,斯宾诺莎把综合方法用于哲学,都没有得到成功,因为哲学或逻辑学是关于绝对观念的科学,是绝对观念的自我认识,是绝对的无限的认识,用研究有限事物的方法来研究无限事物当然是无济于事的。哲学或逻辑学的方法,只能是绝对的方法,即同时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方法。黑格尔说:“如果方法意味着从直接的存在开始,就是从直观和知觉开始,——这就是有限认识的分析方法的出发点。如果方法是从普遍性开始,这是有限认识的综合方法的出发点。但逻辑的理念既是普遍的,又是存在着的,既是以概念为前提,又直接地是概念本身,所以它的开始既是综合的开始,又是分析的开始。”[17]这就是说,黑格尔的逻辑概念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因而逻辑概念的进展既是从具体到抽象,又是从抽象到具体。如《逻辑学》的第一个范畴“存在”,就它是存在而言,就它潜在地包含以后的一切概念而言,是具体的;就它是一个概念而言,就它是纯存在而言,是抽象的。因此,从“存在”到“无”的转化,就“无”是作为“存在”的一个潜在环节而被展现出来而言,是从具体到抽象;就“无”是一种更具体的存在而言,是从抽象到具体。从“无”到“生成”的转化以及其他概念的转化都是如此。概念的这种转化,不是人为的,而是客观的,是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分析和综合是概念之间的客观的关系。作为方法,分析和综合是和这种客观的关系完全一致的。黑格尔在上面那句话中所说的“那最初的普遍性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对自己的他者”,正是指的这种情况。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就是用这种方法建立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它也是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的忠实的描述。这种方法,黑格尔认为就是辩证法的环节,即辩证法的规定。
列宁认为,黑格尔在这些言论中提出了辩证法的规定,即辩证法的要素问题,这是值得重视的。但是,黑格尔的观点不仅是唯心主义的,而且他所提规定不是明确的。因此,列宁把黑格尔的观点唯物主义地发挥为辩证法的三个要素。他说:
“(1)从概念自身而来的概念的规定[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
(2)事物本身中的矛盾性(自己的他者),一切现象中的矛盾的力量和倾向;
(3)分析和综合的结合。
大概这些就是辩证法的要素。”
第一条是关于辩证法的客观性问题,这点黑格尔是强调的。但他所谈的客观性是来自客观概念,而不是来自物质世界,列宁唯物主义地加以改造,指出辩证法“应当从事物的关系和它的发展去观察事物本身”,是事物本身的反映,从而就划清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限。列宁还指出第二条谈的是事物的矛盾性。第三条谈的是认识的辩证法、认识中的矛盾。这三条已经谈到辩证法的基本内容:辩证法的客观性、辩证法的基本原则——联系和发展原则、辩证法的核心——对立面的统一和认识的辩证法。显然,这还是比较概括的规定,列宁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把三条发挥成十六条,即有名的辩证法要素十六条。
列宁首先把三条发挥为七条,这七条就是:
“(1)观察的客观性(不是实例,不是枝节之论,而是自在之物本身)。
×(2)这个事物对其他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的全部总和。
(3)这个事物(或现象)的发展、它自身的运动、它自身的生命。
(4)这个事物中的内在矛盾的倾向(和方面)。
#(5)事物(现象等等)是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
(6)这些对立面、矛盾的趋向等等的斗争或展开。
(7)分析和综合的结合,——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
显然可见,第一、二、三条是前第一条的发挥,第四、五、六条是前第二条的发挥,第七条是前第三条的发挥。在第一条中,列宁除了指出辩证法的观察的客观性而外,还特别指出这个客观性不是来自表面现象或个别的实例,而是来自自在之物本身,即来自事物的本质、整体。第二条是事物的普遍联系的原则,第三条是事物自己运动的原则。这就是列宁在《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一书摘要》里谈的“一、发展原则”和“二、统一原则”。第四条谈的是内在矛盾,第五条谈的是对立面的统一,第六条谈的是对立面的斗争。这些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基本内容。在第七条中,列宁对“分析和综合的结合”作了解释。
这七条是列宁在较详尽地考虑辩证法要素时的第一个阶段,这不仅从思想内容上可以看出,从列宁的手稿中也可以看出(这七条自成一个段落)。看来列宁认为把三要素发挥为七要素之后还不够详尽,于是他又作了补充。他首先以第八条来补充第二条,然后以第九条来补充第五条。在这两条中,列宁写道:
“×(8)每个事物(现象等等)的关系不仅是多种多样的,并且是一般的、普遍的。每个事物(现象、过程等等)是和其他每个事物联系着的。
(9)不仅是对立面的统一,而且是每个规定、质、特征、方面、特性向每个他者[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这两条分别对第二、五条作了更深入的规定。第八条强调从事物的多种多样的关系中区别出一般的普遍的关系,也就是区别出本质的必然的内在的联系,而这是辩证法所应特别重视的。这一条同第二条的联系是一目了然的,列宁自己用“×”表示了二者的联系。
第九条特别把对立面的转化指出来。后面将谈到,对立面的同一或统一就是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的意思,列宁以及黑格尔谈到对立面的统一时,指的都是对立面相互依存于一个统一体中,列宁在第五条中谈的“对立面的总和与统一”即指此意,因而列宁认为有必要把对立面的相互转化特别用单独一条指出来。这两条的联系不仅从这两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来,列宁在其他地方也往往是把二者并列的;列宁在第五条上面写下了一个联系的符号“#”,但另一个不见,很可能这一个即在第九条上面,列宁忘记写了。
接着,列宁写下了关于认识的辩证法的三条:
“(10)揭露新的方面、关系等等的无限过程。
(11)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
(12)从并存到因果性以及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这三条谈的都是认识的辩证过程,一条比一条更具体更深入地揭露了认识过程的辩证性质。第十条指出认识过程是一个从不知到知、从少知到多知的无限过程。第十一条进一步揭露认识过程是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更深的本质的无限过程。第十二条谈的是范畴的发展过程,即范畴发展史。列宁指出,范畴发展史是“思想史的精华”,“思想史的结果和总结”。它也就是从现象到本质、从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本质的无限认识过程的逻辑概括,它也就是逻辑学的内容。列宁在这里没有详尽地论述这个范畴的体系,只是举出了两个例子:其一,从并存到因果性,其二,从联系和相互依存的一个形式到另一个更深刻更一般的形式。
这三条看来是第七条的补充或发挥。这不仅是因为这三条和第七条谈的都是认识论问题,而且因为这三条和第七条结合起来就比较完整地概括了认识的辩证法。可以说,第七条是认识过程的横剖面,这三条是认识过程的纵剖面。为了说明这点,我们认为有必要说明一下列宁对分析和综合的理解。
在前面,我们已经简略地叙述过黑格尔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观点。从这个叙述可以看出,分析和综合在黑格尔哲学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当然,黑格尔的观点是唯心主义的,这表现在他把分析和综合看作所谓客观概念的自我发展,表现在他形而上学地割裂经验科学、数学和哲学,从而认为经验科学仅仅是分析的,数学仅仅是综合的,只有哲学才是既综合又分析的,表现在否认哲学的经验的起源。黑格尔的唯心主义使他关于分析和综合的观点变得颇为神秘和晦涩。但是他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的做法,把分析和综合同对立统一规律联系起来的做法,把分析和综合放在重要位置的做法,是极其深刻的。列宁赞同的正是这一方面。
列宁也认为,分析和综合不是一种辩证的认识方法,而是基本的辩证的认识方法,其他认识方法都是这个方法的环节、方面或表现。这从列宁在辩证法要素中怎样安排分析和综合的地位可以看出。无论在三条中还是在十六条的前七条中,它都是作为辩证法的一个主要方面,即辩证的认识论方面而出现的。因为分析和综合的过程,就是矛盾的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就是对立统一规律在认识过程中的完整表现和运用,就是辩证的认识过程的横剖面。
列宁把分析和综合解释为“各个部分的分解和所有这些部分的总和、总计”,这决不是说,分析是把一个整体机械地划分为若干部分,而综合则是把各个部分凑成一个整体。列宁说,黑格尔“卓绝地叙述了分析的方法(‘分解’‘现存的具体的’现象——‘赋予’现象的各个方面以‘抽象的形式’……)”。分析就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就是从具体事物中分析出一般的本质的属性,而综合则是从抽象到具体,就是把若干一般的本质的属性综合为原来的具体事物。这个具体事物还是原来的具体事物,但是人们对它的了解就同过去大不相同了,它是人们对其本质、内部联系、规律有了全面认识的具体事物。它不是最初的感性的具体,而是与抽象统一的具体,是理性的具体。分析与综合就是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特殊与普遍之对立与统一,也就是感性与理性、实践与认识、客观与主观之对立与统一。
黑格尔把分析和综合仅限于哲学,认为其他科学的方法只是分析的或只是综合的,这是不对的,任何科学认识,如果不只是些片面的零碎的材料,就必须把分析和综合结合起来。但是不可否认,黑格尔强调二者的结合,是有其合理之处的。
总起来说,从第八条到第十二条都是前七条的补充或发挥。这五条在列宁考虑辩证法要素的过程中自成一个段落,这也可从手稿中看出。
接着列宁又写了四条,这是列宁考虑辩证法要素的过程的又一个阶段。这四条是:
“(13)在高级阶段上重复低级阶段的某些特征、特性等等,并且
(14)仿佛是向旧东西的回复(否定的否定)。
(15)内容和形式以及形式和内容的斗争。抛弃形式、改造内容。
(16)从量到质和从质到量的转化。((15和16是9的实例))”
列宁说,“15和16是9的实例”。这就是说,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与量变和质变的辩证关系都是对立面的相互转化的表现。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不仅第十五、十六条,而且第十三、十四条,都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第十三、十四条谈的是否定之否定的规律,但列宁抛开黑格尔的三分法的公式,而直接指出发展过程的前进性和重复性的对立统一,亦即否定与肯定的对立统一。不难了解,肯定与否定、内容与形式、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都是由对立统一规律决定的。总之,我们可以把这四条看作第四、五、六、九条的补充和发挥。
最后,列宁用一句话总结了他所提出的十六条:“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确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可是这需要说明和发挥。”这就是说,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是辩证法的核心,是把一切辩证法要素联系起来的最根本的原则。[18]
总起来说,列宁提出辩证法要素十六条的过程经过了五个阶段:其一,最初的三条,其二,十六条中的前七条,其三,其次的五条,其四,最后的四条,其五,总结。在这个过程中,列宁的思想一步比一步具体,一步比一步深入,越到后面,离开黑格尔原话的内容越远。这十六条已完全成为列宁建立唯物辩证法的一个草图,而不是单纯对黑格尔思想的改造。它是列宁遗留下来的极为宝贵的哲学财富之一。
根据上面对辩证法要素十六条产生过程的分析,我们认为可以作出以下一些结论:
第一,毫无疑问,十六条是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列宁关于辩证法的思想,但还不能认为它已经是一个完整严密的体系。对辩证法要素十六条有一个习惯的称呼,即“十六要素”,这一称呼很容易引起误解,似乎列宁认为辩证法有十六个要素。列宁显然没有这个意思,一来有的要素这里没有提到,如实践、必然、偶然,二来有的两条合起来才是一个要素,如第十三、十四条。而且,根据前面的分析,列宁还只是在考虑辩证法有哪些规定、要素、环节,还没有对这些要素加以安排、整理,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
第二,十六条本身虽然没有形成一个严整的体系,但是由于列宁比较全面地考虑了辩证法的各个方面,十六条已经包括了辩证法的主要内容,而前七条甚至提供了一个辩证法体系的雏形。根据这个模型安排全部辩证法要素,其顺序可以排列如下:
(1)观察的客观性(第一条)
(2)普遍联系(第二、八条)
(3)运动(第三条)
(4)自己运动(第四条)
(5)对立面的统一、斗争和转化(第五、六、九条)
①否定之否定(第十三、十四条)
②内容和形式(第十五条)
③质和量(第十六条)
(6)分析和综合(第七条)
①认识的量的增加(第十条)
②认识的深化(第十一条)
③认识史的总结
(7)总结:辩证法的核心
第三,如果这十六条可以算作一个体系雏形的话,从中可以看出列宁构造唯物辩证法体系的一些原则:
其一,以存在为开端。观察的客观性是思想方法,这个方法的客观根据是什么呢?无疑是世界的客观存在的原理。唯物主义所说的存在当然是客观存在。
其二,从抽象到具体,从客观到主观。从第1项到第5项,后一项均比前一项具体,越来越具体。存在是笼统的,联系就使存在具体化了,运动是一种联系,自我运动是一种运动,而对立统一规律是自我运动的根源。第6项是认识,于是客观过渡到主观。
其三,概念的这种发展不是纯逻辑的推演,而是以实践和认识史为根据而作出的一种安排。
其四,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这点在第5项中表现得最明显,第6项中表现也是明显的。
其五,唯物主义和辩证法不是两块,而是一个整体。
其六,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在这个体系中是同一个东西,但狭义的认识论又可以作为这个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而存在。
在对辩证法的要素作了这番分析之后,下面专门谈一谈辩证法的内容问题,下一节再谈构造体系的原则问题。
3.辩证法的内容
那些在普遍性上低一级的东西,列宁显然也把它们看作哲学的内容。他在辩证法的要素中就提到了分析和综合、认识过程,在《再论工会、目前形势和托洛茨基、布哈林的错误》中谈到辩证逻辑的要点时就谈到了实践和真理。这些对整个世界不是普遍的东西,列宁为什么要把它们算作哲学的内容呢?这样做对不对呢?是不是要改变哲学的定义呢?
抽象地说,哲学只谈那些一般性的问题,但是,如果把自己关闭在这个范围之内而不涉及比较特殊的东西,一般性的东西是说不清楚的,至少哲学应涉及几个大的分支科学的一般性问题。精神科学就是一个大的领域,其中一些一般性问题应在哲学中讲。例如不讲意识,就讲不清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也讲不清物质。当然,这并不妨碍认识论或逻辑学成为一门专门科学,专门研究认识规律和思维规律。正如生物学按理只要讲生物的一般问题,但是如果它不讲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它也讲不清生物的一般问题。这当然不是说,生物学是动物学、植物学和微生物学的总和,而是为了讲清生物学的一般问题而必须讲一讲动物学、植物学和微生物学各自的一般问题。但是,改变定义倒也不必,因为一门科学总要有一个明确的对象,以便与别的相邻科学区别开来。
如果哲学内容可以包含认识论的一般内容,那么它也必须包含历史唯物论的一般内容。如果离开认识论的一般内容,就讲不清楚世界观,那么离开历史唯物论的一般内容就更讲不清楚世界观,因为显然人类社会的存在比人类认识的存在更根本一些,离开人类社会谈不清认识或精神领域。一般哲学体系都是先谈认识论,后谈历史唯物论,这是本末倒置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自然和人类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谈清人类社会问题,怎能谈清意识问题呢?
那么怎么看自然界的一般问题呢?哲学是否应包括自然辩证法的一般内容呢?这是毫无疑问的。斯大林虽然讲辩证唯物主义是世界观,但他在讲辩证法的四个特征和唯物主义的三个特征时,却说这是讲的自然界,这往往被批评为自然辩证法主义,意即以自然辩证法代替了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原理仅仅被看作自然辩证法,不涉及人类社会,而后它才被推广应用于人类社会,叫做历史唯物主义。这种指责不是完全公正的。自然界这个概念本来就不太明确。从广义上说,自然界就是宇宙世界,包括人类社会;从狭义上说,自然界指人类社会以外的宇宙。由于人类社会离不开自然界,是在自然界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人类社会和自然界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事情并不像平常所说的那样简单,野外是自然界,城市集镇是人类社会。过去的哲学家谈的关于自然界的哲学往往就是他的世界观或纯粹哲学,即一般哲学,因而他也顺理成章地把他的哲学思想推广应用于人类社会,论证他的历史哲学、政治哲学、道德哲学和艺术哲学。恩格斯的《自然辩证法》的部分内容固然只是关于自然界的,但也有不少内容是一般性的。他要建立的自然辩证法这门科学未必只是关于自然界的东西,他很可能想通过对自然界的研究而得到一般性的结论。列宁在《卡尔·马克思》一文中也有这种倾向。这是否只是由于哲学史上世界观和自然观的界限不清呢?不完全如此。在人类出现之前,根本没有什么人类社会及其思想意识,自然界就是世界。人类社会出现之后,它仍然附丽在自然界上,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而不是与自然界并列的东西,正如人是动物的一部分,而不是与动物并列的东西。当然,它们也是并列的,但它们的并列并不是像两个星球或两块土地那样并列。因此,自然界的一般的东西往往就是世界的一般的东西,适用于自然界的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当然这不是说,自然规律就是社会规律,而是说,既然人类社会有其自然基础,自然规律当然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例如动物的生理规律适用于人,即适用于作为自然物的人;力学规律适用于机器,即适用于作为自然物的机器。同样的道理,从自然界获得的哲学原理也应适用于人类社会。这样它就不仅有自然界的一般意义,而且有宇宙的一般意义。这就是世界辩证法与自然辩证法不易分开的原因。例如物质概念,它无疑是从自然界中概括出来的,但无疑也适用于人类社会,当然,只是适用于人类社会的自然基础。又如运动、关系、空间、时间等,都是如此。这些范畴是一般辩证法的范畴呢?还是自然辩证法的范畴呢?这就很难分开了。因此,我认为很难在哲学中把自然辩证法的范畴和一般辩证法的范畴分开来。
这样,我们就可以把哲学的内容规定为三部分,世界的一般范畴、人类历史的一般范畴和认识的一般范畴。这些范畴表述的是相应的辩证法的规律。
三、辩证法的体系
哲学的内容或范围如能像上面所说的那样规定出来,那么,根据什么原则来把这些内容联系起来,形成一个严密的整体呢?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在很多地方都谈到过这些原则,集中谈到的有《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纲要》、《谈谈辩证法问题》,特别是《辩证法的要素》。
1.黑格尔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思想
列宁关于哲学体系的思想,基本上是唯物主义地改造黑格尔的思想的结果。因此,有必要先分析一下黑格尔关于哲学体系的思想。
要构成哲学体系,必须解决以下问题:第一,从何开始?第二,用什么方法来构造哲学体系?第三,体系的核心是什么?黑格尔的体系尽管是唯心主义的,对这几个问题都有回答。
第一,在黑格尔看来,哲学的开端是存在,因为存在是最一般最抽象的概念,但就其潜在的内容来说,又是最丰富最具体的概念,因此,从它开始便可把全部辩证关系一一展现出来。这个问题将在下一章作较详细的说明。
第二,存在的具体内容怎样展现出来呢?用什么方法来构成体系呢?构成逻辑学体系的方法,就是逻辑学体系的形式。用黑格尔的话来说,“方法就是对于自己内容的内部自己运动的形式的觉识”。在黑格尔,这个方法也是研究逻辑学的方法。
黑格尔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原则:方法决定于内容,因此他(1)反对把数学的方法用于逻辑学,(2)反对把经验科学的方法用于逻辑学,(3)认为辩证逻辑的方法应该是辩证的方法。
黑格尔说:“这样的方法只能是在科学认识中运动着的内容本性,并且正是内容的这个反思本身第一次确定并产生出这个内容的规定。”这里的科学认识即是哲学认识或逻辑学认识,在这种认识中运动着的内容即是客观概念,其本性即是辩证的本性。客观概念的反思或反映就是概念的矛盾运动,其结果就是一系列的逻辑规定或范畴。由于内容是辩证的,各个范畴的运动也是辩证的,黑格尔逻辑学就是对范畴的辩证运动的描述。因此,黑格尔认为数学的方法,即从抽象到具体的综合方法,是和哲学、逻辑学不相称的。数学的方法是欧洲理性派哲学家们笛卡儿、斯宾诺莎等人所采用的方法。他们认为数学是最可靠的科学,如果能像数学那样建立哲学,那么,哲学就可能成为可靠的科学。他们企图从一些公理、定义出发来推演出各种哲学命题,建立起自己的体系。但是,由于他们找到的公理、定义等并不能像数学公理那样得到人们的公认,他们并没有实现他们的初愿——使哲学成为一种公认的可靠的学问。黑格尔根本反对这种做法。他认为数学对于哲学来说是从属的科学,而哲学是科学的科学。这种低级科学的方法对于高级科学当然是不相称的;采用这种方法来处理哲学问题,当然是要失败的。黑格尔把数学看成从属科学,把哲学看成科学的科学,是错误的,但他认为不能用数学的方法来建立哲学体系的观点是可取的。
经验科学的方法,即从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方法,也是和辩证逻辑的内容不相称的。在黑格尔看来,这也就是形式逻辑的方法或形而上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把各个范畴看成固定的彼此不相关联的概念,只知道机械地排列各个范畴,而不了解范畴之间的联系、转化,不了解范畴的矛盾运动。黑格尔所说的“悟性提出规定”,就是指这种方法说的,所以这种方法也可称作知性的方法。
哲学的方法应该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既是从具体到抽象,又是从抽象到具体。黑格尔的意思不是说有时是分析方法,有时是综合方法,而是说,每一步都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概念运动的全过程都既是从具体到抽象,又是从抽象到具体。因此,作为开端的存在既是最具体的,又是最抽象的;作为结束的绝对观念,既是最抽象的,又是最具体的。换言之,在黑格尔那里,任何概念都既是抽象的,又是具体的,是抽象性与具体性的统一。黑格尔反对把概念看成单纯抽象的观点,认为这是知性的观点,这就是黑格尔关于具体概念的思想。
黑格尔认为“具体性”一词有两种含义,除感性的具体性之外,还有概念的具体性。抽象的概念是肤浅的、贫乏的、静止的、简单的概念,具体的概念是深刻的、丰富的、发展的、矛盾的概念,它“不只是抽象的普遍,而且是自身体现着特殊、个体、个别东西的丰富性的这种普遍”,即它是与个别和特殊结合着的普遍。因此,一个相同的概念,在不同的观点看来,有着大不相同的内容。黑格尔在这里提出这个思想是为了说明他的逻辑概念间的关系。他认为在他的逻辑学中,前面的概念是比较抽象的,后面的概念是比较具体的,因为后面的概念包含前面一切概念的内容于其中,反过来,也可以说,就其潜在内容来讲,前面的概念是比较具体的,后面的概念是比较抽象的。因此,要理解一个逻辑概念的具体内容,不仅要掌握它所包含的逻辑概念,而且应掌握一切特殊科学的有关知识,因为逻辑概念是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东西的本质,而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东西则是逻辑概念的表现。因此,黑格尔认为只有掌握了全部科学知识的人,才能真正掌握逻辑概念,也就是说,逻辑概念对他们才不是空洞的抽象的东西,而是内容丰富的具体的东西。这一套说法显然包含着唯心主义的杂质,但却道出了一个深刻的辩证法的道理:普遍的东西必须和特殊的、个别的东西相结合;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例如物质这个概念,作为感性具体性,它就是各种自然现象,即五光十色的感性世界。作为抽象概念,它就是既非这种东西,也非那种东西,既非生物,也非无生物的客观存在物。作为具体概念,它就是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各种具体科学所揭明了的各种物质形态、各种运动形式及其规律的整体。又如自由、平等、民主、人民等概念,在阶级社会中都有具体的阶级的内容,资产阶级人道主义则把这些概念作为抽象概念来玩弄,极力剥除它们的阶级内容,这是反辩证法的。列宁十分称许黑格尔的这一思想,说它“微妙而深刻!”,是“绝妙的公式”,“好极了!”,“唯物主义的”,可见列宁对这一思想的评价是很高的。
但是,由于在黑格尔的逻辑学中,后面的概念包含前面的概念是现实的,而前面的概念包含后面的概念是潜在的,所以他更强调的是概念发展的综合方面,一般也说概念运动是一个综合过程,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尔认为人类认识的发展,即认识史,其中包括认识史的总结——哲学史,都是这样的。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也是从简单到复杂、从贫乏到丰富、由浅入深、从低到高的过程。
第三,造成概念从抽象到具体这种运动的根据是什么?即体系的核心、贯穿整个体系的根本原则是什么?黑格尔说是思辨的本性,即否定之否定或正反合三段式。
诚然,黑格尔的概念运动也可以说是一个矛盾运动,因为他认为概念运动之所以成为自己运动就是由于存在着概念内部的矛盾,矛盾的展开就是概念的运动。事物的运动也是由于矛盾的推动。黑格尔说:“矛盾却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某物只因为在本身之中包含着矛盾,所以它才能运动,才有冲动和活动。”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矛盾“是辩证法的灵魂”。灵魂和核心都是一些形象的说法,意思指最根本的东西。但是这个观点在黑格尔那里并不是贯彻始终的,因为他认为矛盾并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矛盾的调解、融合、解决,即对立面的统一,也就是否定之否定。黑格尔的哲学体系是按照正、反、合的公式安排的,是一系列否定之否定的过程。最初是正题、肯定,其中潜伏着反题、否定;反题是正题中矛盾暴露的阶段,是对正题的分化、异化、外化,对肯定的否定,于是正题与反题、肯定与否定就公开地对立起来了、矛盾起来了;合题是矛盾的扬弃,是对立面的统一,即否定之否定。所以,黑格尔把矛盾放在《本质论》,而把否定之否定放在《概念论》,放在最高、最后的地方。在黑格尔看来,矛盾是重要的,没有矛盾就没有发展,但是矛盾总得统一,矛盾必须消融、必须融解,就是必须统一、结合起来。所以,在黑格尔那里,最高的东西是否定之否定,而不是矛盾。黑格尔的正、反、合三个阶段,实际上也就是同一、矛盾,矛盾的统一。他认为只有这样构成哲学体系,才能够掌握那个“绝对观念”。在他看来,如果你的思维只达到第一阶段,只认识同一——抽象的同一,你的思维就是形而上学思维或形式思维,一种低级的思维。如果你的思维达到第二阶段,认识矛盾,这就比较高级了,就达到辩证法了,但这还不是最高的,最高的是否定之否定,即矛盾的统一。他说:“逻辑思想就形式而论有三方面:(a)抽象的或知性的〔理智〕方面,(b)辩证的或否定的理性的方面,(c)思辨的或肯定理性的方面。”[19]否定的理性或辩证的理性系指康德主义意义上的理性或辩证法。康德的先验逻辑的第二部分叫先验辩证论,在这部分中,康德研究了理性的功能。他认为理性把宇宙、灵魂、上帝等当作知识问题来处理,必然陷入矛盾,即二律背反,如宇宙是有限的和宇宙是无限的,二命题都可证明为正确的,但这是不可能的,因此不能把这些问题看作知识问题,而只能看作信仰问题。列宁的批语:“康德:限制‘理性’和巩固信仰”,即指此言。康德由于在这里处理的是理性矛盾问题,故称辩证论,辩证论的结论是消极的、否定的。西方哲学史上有一种传统的偏见,即把辩证法看成一种主观的辩证方法,它通过对敌对观点的矛盾的揭露来推翻它。黑格尔认为康德的巨大功绩就在于他使辩证法脱离“任意性的假象”,因为康德认为理性的矛盾是必然地发生的,而不是谁主观地任意地造成的。但是,把理性仅仅了解为消极的东西,把辩证法看作只能得出否定的结果,是不对的,辩证法和理性也可以是积极的肯定的,这就是精神或思辨的积极的理性。它是积极和消极、肯定和否定的结合,是否定之否定。黑格尔认为,应该用否定之否定的方法来建立他的逻辑学,即使逻辑范畴成为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体系,按照否定之否定的公式运动,这就是“精神的运动”,就是范畴的辩证运动。因此,他说:“只有沿着这条自己构成自己的道路……哲学才能成为客观的、论证的科学。”但是,在黑格尔那里,这种概念运动完全是思辨地进行的,即纯粹是采用逻辑的抽象的推演来进行的,它在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反映了客观的辩证运动,反映了人类认识的辩证运动,但黑格尔认为它是反映了绝对观念的运动,因此,列宁在肯定这些思想有着合理因素的同时,又强调要“倒过来”,即要唯物主义地加以改造,把逻辑概念的运动放在客观的辩证运动的基础上,放在“全部自然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发展”的基础上。
2.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思想
列宁关于哲学体系的思想是唯物主义地改造黑格尔的体系思想的结果。前面关于辩证法、认识论和逻辑学三者同一的论述已经涉及这一问题,下面概括地谈谈列宁对于上述三个问题的回答。
第一,最高的概念是存在,存在是这个体系的开端。列宁并没有直接作出过这个结论,但从他的一些言论可以看出,他是同意黑格尔的这个意见的。他摘录了黑格尔的许多关于开端的思想,作了肯定的评价。例如在《黑格尔辩证法(逻辑学)纲要》中就肯定了存在这个开端,他还提出商品概念就是《资本论》的“存在”。
第二,哲学范畴的排列符合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从浅到深的顺序。这一点在前面谈到辩证法就是认识论时已较详细地谈到过。这个思想无疑来自黑格尔,但这一顺序并不是思辨过程,即逻辑推演过程,而是人类认识史特别是哲学史的反映,是人类认识规律的反映。正如列宁对《资本论》的体系所作的评价那样,在概念发展的每一步分析中,都用事实即用实践来进行检验。
第三,辩证法体系的核心不是否定之否定,而是对立统一规律。在黑格尔那里,与其说矛盾运动是辩证法的核心,毋宁说否定之否定过程是辩证法的核心,因为不仅是矛盾运动,而是以统一为结局的矛盾运动,是构成黑格尔体系的最根本的原则。列宁区别了否定之否定和对立面的统一,把否定之否定了解为在更高基础上重复过去的阶段,即重复和前进的对立统一,而把对立面的统一了解为对立统一规律,并明确指出对立面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列宁不仅像黑格尔那样把矛盾的解决局限于对立面的结合,而且包含了新的战胜、克服旧的。因此列宁把对立统一规律看作辩证法的核心,比黑格尔更能反映出辩证过程的实质。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一思想是不是列宁的贡献?对这个问题,哲学界存在着意见分歧,我认为这个思想是列宁的独特贡献。在马克思、恩格斯以及黑格尔那里,不是没有这个思想,但是这个思想并不明确。明确地把这个思想提出来,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而且加以论证的,还是列宁。为什么在黑格尔、马克思、恩格斯那儿这个规律的作用不是很明确的?主要就在于对立面的统一和否定之否定这两个规律没有很好地区别开来,而列宁把它们很明确地区别开来了。
黑格尔关于这一问题的思想前面已经谈到,以后谈否定之否定时还要谈。下面谈一下马克思和恩格斯。
现在我们引用最多的就是马克思在批判蒲鲁东不懂辩证法时说的一句话:“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20]有的同志认为,马克思在这里已经把对立统一规律作为辩证运动的实质,也就是辩证法的实质或核心。但是,仔细地推敲一下,可以看出,马克思讲的还是否定之否定。“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这就是第一阶段;“斗争”,就是矛盾展开了,是第二阶段;“融合成一个新范畴”,这就是第三阶段,即否定之否定。所以从马克思这句话还不好得出结论,说马克思就已经很明确地有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个思想。当然,我们不能说马克思根本没有觉察到这一点,没有意识到这一点。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这些问题也是谈得很多的。但是说这个问题在他那儿已经是很明确了,恐怕不符合事实。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面用过“矛盾辩证法”一词,以矛盾作为辩证法的称呼。有的同志讲,他是沿用了杜林的名词,但矛盾辩证法这个名词还是说明他把矛盾看得很重要。但是,他是不是很明确地把矛盾规律看作辩证法的核心呢?也不很明确。在《反杜林论》中他是这样讲的:“马克思所使用的整整一系列辩证的说法:按本性说是对抗的、包含着矛盾的过程,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的转化,最后,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21]这个地方也是三个阶段:一个是“包含着矛盾”,一个是“每个极端向它的反面转化”,第三个阶段就是“作为整个过程的核心的否定的否定”。所以,在这个地方恩格斯仍然是把否定之否定看成是辩证法的核心。恩格斯在讲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的时候也讲到否定之否定是黑格尔的整个体系构成的基本规律[22],但他并没有批评黑格尔这个思想。所以,我认为,对马克思、恩格斯来说,什么是辩证法的核心好像是不很明确的。
也正因此,列宁在写《哲学笔记》时,反复考虑这个问题。他在《辩证法的要素》中已经讲了对立面的统一是辩证法的核心。但是在后面写《谈谈辩证法问题》时,还在琢磨:是主要特征之一呢,还是最主要的特征?看来他这个思想最后是明确下来了:对立面的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而且他的《谈谈辩证法问题》这篇短文,对这个思想还作了论证,尽管它不是一篇完整的文章。列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论证: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动力。辩证法就是讲发展、运动的。运动的源泉、动力问题当然是辩证法的核心问题,最基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弄清楚了,其他问题就好办了。第二,跟这点相联系,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其他一切辩证法规律的关键,用列宁的话来讲,就是“钥匙”。有了对立统一规律这把“钥匙”,就可以打开那些“锁”——许许多多的其他规律,就可以理解那些范畴和规律。它是动力、源泉,其他的规律是它的表现。第三,这个规律是辩证法同形而上学、诡辩论根本对立的关键问题。辩证法要进行两条战线的斗争,一方面反对形而上学,形而上学是从右面来反对辩证法,公开地反对辩证法,跟辩证法直接对立;另一方面反对诡辩论,诡辩论是从“左”面来反对辩证法,打着辩证法的招牌反对辩证法,用夸大、歪曲的方法来反对辩证法。所以,有一条辩证法的规律,就有一条形而上学的观点和一条诡辩论的观点。比如,同我们前面讲的运动是绝对的、静止是相对的这个原理相对立,形而上学认为静止是绝对的、运动是相对的。而诡辩论呢,则夸大运动、否认静止,比辩证法还要“辩证”。在这许许多多观点里面,什么是关键呢?对立统一规律。对待对立统一规律的态度是个关键。形而上学公开地从正面来反对对立统一规律,而诡辩论则夸大、歪曲它。比如形而上学否认内在矛盾和客观矛盾,而诡辩论则把互相转化夸大成无条件的转化,或否认统一、片面地夸大斗争等。辩证法同诡辩论、形而上学的对立,最根本的就是在这个问题上的对立,其他一切对立都可以用这个对立来加以解释、加以说明。
3.一个以《哲学笔记》为根据的唯物辩证法体系的草图
如果以上原则能够成立,而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又谈到了若干辩证法范畴,那么,我们可否尝试一下按照这些原则来安排这些范畴呢?下面就是一次很不成熟的尝试。
辩证法应该有哪些范畴呢?
黑格尔的《逻辑学》,大致有一百多个范畴。《逻辑学》里的范畴不好统计。仅从它的目录统计还不行,因为在书里面有时还有更多的层次,多的有七八个层次。《小逻辑》只有几十个范畴。黑格尔所讲的这些范畴,我们能不能承认它们是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所谓辩证法范畴(或者叫哲学范畴,或者叫逻辑学范畴都可以),应该是些最一般的范畴,即最一般的概念,应该是对于整个世界领域都起作用的那些范畴。这些范畴当然跟其他具体科学的范畴不一样。比如,生物学的范畴只对生物这个领域起作用,经济学的范畴只对经济这个领域起作用。辩证法范畴是对任何领域都起作用的。按照我们对哲学范畴的这种理解,黑格尔《逻辑学》中有许多范畴都值得考虑。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了三个主要规律的思想,同时谈了很多范畴,如同一、差异、矛盾、因果、必然、偶然、有限、无限等。他认为这些范畴是哲学范畴,即辩证法范畴。列宁在《卡尔·马克思》这篇文章里,也提到了几个“特征”,但比较少。后来在《再论工会、目前形势及托洛茨基和布哈林的错误》这篇文章里面,讲了四个要求,也可以说就是四个“特征”、四个“要素”。列宁谈得最多的是《哲学笔记》。在《哲学笔记》中,列宁对黑格尔所谈到的这些范畴究竟是肯定还是否定呢?或者哪些肯定哪些否定呢?现在的教科书关于辩证法只讲三个规律、几对范畴,物质和意识、时间和空间、运动、静止、认识、实践等都不在内,但是这些范畴,列宁在《哲学笔记》中都作为辩证法的范畴谈到了。研究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主要的当然要从目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的水平着手,研究哪些范畴算是哲学范畴。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哲学史着手,看在哲学史上究竟提出了哪些范畴,对这些范畴进行一个个分析、一个个研究,不仅研究黑格尔的,也要研究其他哲学家的,不但研究外国的,还要研究中国的。这也是一个途径。从《哲学笔记》来讲,究竟列宁抛弃了黑格尔哪些范畴,肯定了黑格尔哪些范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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