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五十五章 至善之人
在中国被日本人侵略,南京沦陷之时,有两个至善之人,曾经挽救过数万中国人。这两个人,一个是约翰拉贝,一个是明尼魏特琳。
约翰拉贝此人,生于德国汉堡,是最典型的德国人。在约翰拉贝出生的时候,德意志帝国,正是最强盛的时候。几乎就压得英国和法国抬不起头来,而沙俄已经病入膏肓,无力振作。
德国人先进的教育体系,让约翰拉贝接受了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教育。而有着极强的德意志荣誉感的约翰拉贝,在德国人在一战之后战败,被迫签订对德国不平等的《凡尔赛条约》后,心中自然非常不满。
并且,在一九零八年,约翰拉贝成为德国西门子公司的商务代表后,便一直住在中国。因为中国在一战中也是战胜国,所以,在一战结束后,约翰拉贝也曾遭到中国的驱逐。
知道后来老蒋在南京扎根,承认了西门子公司在中国的合法权益,并且,中国在《凡尔赛条约》的签订中,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对约翰拉贝的监视和驱逐才告以结束。
这样的遭遇让约翰拉贝迅速的倒向了希特勒。在希特勒吸纳纳粹党羽时,约翰拉贝便成为纳粹之中的元老级别人物。一九三一年,由于对中国事务有着丰富的经验,约翰拉贝成为德国纳粹党南京分部副部长。
而记载日军在南京暴行的《拉贝日记》,便是从这个时间开始写的。
约翰拉贝对中国人的救助,开始于日本人进攻南京开始,而不是日本人进入南京城,开始大屠杀的时候。此时的约翰拉贝,因为是纳粹的元老,所以身份特殊,和日本人在名义上,算是盟友。
不过,约翰拉贝加入纳粹。纯粹是因为当年整个欧洲对德国人压迫太过。而不是因为其他。人性远胜于他名义上的日本盟友。在一九三七年,十一月,日本军队开始进攻南京的时候,约翰拉贝在其南京居所之中。收容了大约六百名中国难民。
这个数量不算多,也不算是少。但如果仅仅如此,约翰拉贝的所作所为远远称不上震撼。由于其纳粹的特殊身份,日本人不会主动伤害约翰拉贝。所以,由约翰拉贝和其他十几个外国人一起。共同发起,建立南京安全区。
有纳粹身份的约翰拉贝,成为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这个安全区的面积并不算大,总共不过四平方公里,但是却在日本军队对中国平民进行肆意屠杀的时候,保护了三十万中国难民。
这个数字,与日本人屠杀的中国人数字相当!而如果没有约翰拉贝的保护,日本军队进行的南京大屠杀,中国人的死伤大概就不是三十万人了,而是六十万人!
约翰拉贝因为是安全区国际委员会主席。所以承担着这个区域内所有重要的责任。包括养活这些逃入安全区的中国难民,并寻找药品,对其进行救治等等。他最初收容的六百难民,也是由其一人出钱养活。繁重的工作让其糖尿病复发。
《拉贝日记》只是约翰拉贝,在工作之余,聊做消遣的东西。所以,有什么说什么,不存在欺瞒虚假。
而在想方设法养活难民的同时,约翰拉贝开始满世界的拍照,并搜集日本人南京大屠杀的情报。并交给德国驻日大使馆情报分析员佐尔格。收集情报。原本就是约翰拉贝的工作内容之一。
不过,由于日本人和德国人的盟友关系,约翰拉贝搜集的有关南京大屠杀的情报,并没有受到日本人和德国人的重视。并且。约翰拉贝对日本人的抵触,也激怒了日本人。在和德国人通气之后,约翰拉贝被召回德国,并接受调查。
从此,约翰拉贝接连遭遇牢狱之灾。因为其经常在公共场合宣讲日本人南京大屠杀的事情,所以。约翰拉贝曾经被盖世太保所逮捕,在释放后,被软禁在家。
而在德国人战败后,由于约翰拉贝纳粹元老的身份,英国人将其逮捕入狱。虽然,由于中国人出示的大量担保信件,英国人将约翰拉贝释放。但是事情并不是到此为止。
在离开英国人的监狱后,约翰拉贝又被苏联人拘捕。
按照历史真实的发展,约翰拉贝被捕的消息传到中国后,中国人会为其凑足保释金。然后,约翰拉贝出狱,度过晚景凄凉的晚年,于一九五零年去世,而记载日本人在南京罪行的《拉贝日记》,也会因为约翰拉贝的去世而尘封。
直到后世一九九六年,张纯如通过德国教师协会网络,查访到曾在柏林某中学担任过英语教师的拉贝的外孙女赖茵哈特夫人。一个标有“拉贝关于南京战争资料”的包裹从德国柏林寄到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拉贝日记》才重见天日。
而日本人此时已经完全摆脱了战争之后的创伤,开始再次作威作福。
作为穿越众的余生,怎么可能让这件事情再次发生。由于余生和苏联人的良好关系,大把的美元撒出去后,约翰拉贝很快就被释放出狱。虽然余生无法分身与拉贝一见,但是钱能通神。
余生通过法国人的关系,由余生出资,在德国给约翰拉贝专门配备了一个擅长治疗糖尿病的私人医生。并且写出了大额支票,作为出版《拉贝日记》的预付款。
以《拉贝日记》出版后,在南京一地,便日销万余册的恐怖销量,恐怕不用余生再次出手,救助了三十万中国人的约翰拉贝,也不会重蹈做尽善事后的晚景凄凉。衣食住行,医疗养老,都会有不错的经济保证。
唯一让余生有所惋惜的,是明尼魏特琳的过世。同样救助了中国数万女子的明尼魏特琳,早已在一九四一年过世。
明妮魏特琳此人,虽然一生多做善事,但是命并不算太好。她比约翰拉贝小四岁,于一八八六年出生于美国伊利诺州西科尔。由于家境不好,只能长时间打工挣钱,赚取学费。
一九一七年,魏特琳考取伊利诺州大学师范专业。到了一九一九年,魏特琳应聘南京金陵女子大学,掌管校务。随后,担任金陵女子文理学院教务主任。
一九三七年。十二月,日本人进驻南京之前,魏特琳主持的金陵女子文理学院便设立了妇女儿童难民收容所。而魏特琳本人,也成为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委员。
此处,成为南京大屠杀时。中国女子和孩童的避难所。根据约翰马吉和约翰拉贝的回忆,魏特琳在金陵女大收容的中国女性,至少有一万名之多。而这些女性携带的孩童数量,还不计算在内。
不过,魏特琳似乎从未详细计算过自己曾经救助过多少人。她的日记从一九三七年八月十二日开始,知道一九四零年四月。魏特琳几乎每天都会写日记,而且,每个月都会将自己写的日记寄给美国好友。
直到汪伪政府,受到日本人指使,将脏水泼向魏特琳。魏特琳精神失常,返回美国为止。
一九四零年,汪伪政府掌握的《紫金山晚报》。刊登文章《真正的罪犯》,将话题引向魏特琳。文章中称:“让我们看看那个所谓的慈悲女菩萨吧!明妮·魏特林其实是一个人贩子,一个出卖中国人的叛徒。我们必须揭露她,必须把献给日军的那些妇女和姑娘们的帐算在她头上。”
这篇文章的作者,将事实掐头去尾,混淆是非。真正的史实,其实就是后世电影《金陵十三钗》故事的原版。
在日本人进入南京后,一九三七年平安夜。日本军队的一个高级军官对魏特琳明确表示:“我们要从一万名难民中挑选一百名妓女!”
如果魏特琳不答应,事情的后果显而易见,日本人并没有说要抓平民,只是要“挑选妓女”而已。一旦魏特琳拒绝。日本人便有了动手的借口,到时候,伤及的恐怕便不止一百人了。
毕竟,魏特琳只是一个女子,对日本人的威慑力并不强。据后世难民回忆,还曾经有日本士兵扇过魏特琳的耳光。魏特琳无奈下。只能答应:要求日本人:“许诺不会抓走良家妇女,并且要让姑娘们自愿。”
“自愿”这两个字不只是说说而已。需要慷慨赴死的气概。如同电影中所演,在魏特琳向收留的这些中国女子传达了这个消息后,有二十一个曾经从事过这个行业的中国女子站了出来。并被日本人的卡车拉走。
原本,这件事情只是魏特琳用各种方法,应付日本人各种要求的诸多事情中的一件而已。但是,经过有心人去除因果的加工,就变了味道。金陵女大的实际负责人丹尼森夫人十分震怒。根本不听魏特琳的任何解释。
文章登报几天后,魏特琳在日记中写道:“我快要筋疲力尽了。以前,虽然工作进展缓慢,但还能有步骤地制定工作计划,而现在连这些也做不到了,双手也不听使唤。我希望能马上去休假。……”
随后,魏特琳便辞去了工作。数年艰辛付出,换来他人的误会与不解。心结难解下,魏特琳得了抑郁症。一九四零年五月十四日,魏特琳返回美国治病。一九四一年五月十四日,魏特琳在美国自杀。
魏特琳寄回美国的日记,直到后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人在整理档案资料的时候,才在众多废弃资料中,找到了魏特琳日记的原稿。随后,魏特琳的日记才收到人们重视。
到了后世九十年代,耶鲁大学神学院图书馆特藏室的图书管理员,才鉴于魏特琳日记所具有的、极高的档案史料价值,对魏特琳日记原稿进行了整理,将其制成缩微胶卷,公诸于众。
余生知道此事,但是,当年在上海滩时,其羽翼未丰,根本管不了什么。等到到了美国,羽翼渐丰时,魏特琳早已过世。在余生和青小艺前往日本,离开美国时,便已经对手下的人吩咐了下去,一定要拿到魏特琳日记的原稿。
至于出版所得,可以全部交给魏特琳在世的家人。经过几个月顺藤摸瓜的寻找后,余生终于获得了魏特琳日记的原稿,在翻译后,在中国、美国和日本同时上市。序言上只有魏特琳墓碑上的四个中文大字——金陵永生。
当然,在中国人遭受日本军队屠杀的时候,出头的日本人并不只约翰马吉、约翰拉贝和明妮魏特琳三个人。正如后世之人评价——南京的中国人之所以没有遭到彻底的屠杀,就是因为还有那么一二十个挺身而出的外国人。
虽然这些人即便离开,也不会有人责怪,因为他们对这数十万手无寸铁的中国人,本就没有义务和责任。对这些中国人有义务和责任的人,身在千里之外。
所以,只要能留下帮助中国人的,都应该算是生性善良。正如明妮魏特琳在日记中所写:“我们这些人认为战争是民族的罪行,是违反在天地万物心灵深处创世精神的一种罪过,但我们可以把自己的力量奉献给那些无辜受害者,以及献给那些家庭被烧、被抢,或是那些在战争时期被大炮、飞机炸伤的人,帮助他们康复。”
战争考验人性,这些人应该算是至善之人。
对于这些有名或者无名之人,余生自然不能无动于衷。他从约翰马吉和约翰拉贝处,要来当年在南京曾经帮助过中国人的外国人名单,让手下的人逐一寻找回报。
并且,邀请这些人撰写回忆录。将日本人在南京犯下的罪行揭一个底朝天。
《拉贝日记》、《魏特琳日记》和《九百三十六证人言》三套书,在中国面世后,销售的极为火爆。毕竟这件事情太大,想忘也忘不掉。而且,这三套书,占着一个大义的名分。
即便没有华丽的辞藻,也必成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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