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和体系的问题,我曾写过一篇文章(见《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1期)。近来读了《哲学研究》等刊物上的讨论文章,很受启发,也引起了一些想法,现在把它写出来和同志们一道探讨。
一、有必要明确几个原则
在我们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理解中,无例外地都体现着某种更带根本性的思想原则。在哲学对象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是和对原则的不同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的。我觉得这些原则问题也需要讨论清楚。这些问题明确了,会有助于具体问题的解决。
在我看来,应当明确的至少有下面几点:
(1)我们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应当立足于不仅哲学观点屡经变化,哲学对象也处在历史地变化之中,而非永恒不变的基点之上。
哲学的不同性质,不但表现于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理论形式,也体现在以什么问题为主要内容、研究对象的区别上面。在历史上,哲学的性质经历了不同的变化,曾经有过包罗万象的作为知识总汇的哲学,有过同神学公开结合的经院哲学,还有过强压在科学头上的所谓“科学的科学”的哲学。这些哲学的性质不同,与此相应地它们所包含的内容和研究的对象也有很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哲学同这些哲学的性质都不同,它作为科学形态的哲学,当然在研究对象上同以往的哲学也不能没有重大的区别。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性,显然不能这样去理解,似乎是由于它对先前哲学在认识还不很发达的情况下所提出的那些不可能有科学答案的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答。这样去理解就把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旧哲学之所以是非科学的,不但因为它们的理论观点具有这样那样的片面性,还因为它们关于哲学许多问题的提法本身是不科学的。它们提出的追求原初物质、最后基质和为世界建立完善体系的那些纯粹本体论的问题,就是如此。马克思主义哲学在彻底贯彻唯物主义和辩证法观点,把哲学变成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时,不能不同时也改变这些提得不正确或不恰当的问题。这样,随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哲学观点变革了,哲学性质不同了,哲学的内容和对象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正因为如此,今天才会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问题上发生争论,才有必要去深入探讨它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如果从哲学对象永恒不变的前提出发,这样的讨论当然就无甚必要,也无甚意义。而这样,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除了理论观点有所不同,也就无须去区别和说明它们在理论性质上的不同了。
我们对于哲学性质的变革,当然也可以用认识的变化去加以说明,即认为对象是不变化的,对于这一对象人们经历了一个从不认识它到认识它的发展过程,由此形成不同性质的哲学。这也是一种不失为具有某种道理的解释方法。因为人们对于对象的认识确实是有变化的。问题在于,对象本就是认识的客体,作为科学研究的对象,也就是科学所意识到的客体。一种对象人们对它无认识,这就意味着它尚不是人们意识的客体,人们还没有把它作为对象去认识。尚未变成意识客体的东西,它怎么能够称得上是那时哲学研究的对象呢?我们也可以这样去理解,这时这一对象是作为抽象的对象存在着,哲学虽然还没有把它从其他对象中区别出来,但早早晚晚必然会以它为对象。事情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又会遇到另一个回避不了的问题,这就是要回答:究竟是什么因素预先规定了哲学的不变的对象?在我看来,对这一问题只有两种可能的回答,或者把这种因素归之于客观世界固有的差别性,或者诉诸认识自身固有的本性。关于前者,客观世界固有的差别性无限多,我们今天认识到的不过沧海一粟。如果把世界固有的差别都说成是我们今天科学研究的对象,尽管有许多我们还不认识,那就势必要否认科学的发展。关于后者,人的认识的本性正在于它随着实践的深入而不断发展,把客观世界的未知的关系不断转化为自己的对象。从这一本性得出的结论,只能使对象随着认识的变化也在不断变化,而不可能是别的。如果认为后来达到的知识成果,都早已是它的客体即研究对象,认识还有什么发展呢?所以,无论前者或后者,两种答案同这一看法的前提,即用认识的变化和发展去说明对象的不变性,都是相抵触的。
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说明。第一,我们必须坚持对象的客观性质。对象作为客体,必然是意识以外的存在,否则就不成为对象,即使意识自身作为对象也同样如此。但又必须看到,作为人们的认识对象,又决不是与意识无关的存在,即不可能是纯粹的自在客体。对象作为意识到的客体,不能不表现着人们意识的某种成果,包括人们对它的一定看法。由于这一点,所以一门科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往往总是同这门科学的发展状况和程度相适应的。随着科学的发展,对象从不甚确定到逐渐确定,而在认识深入以后,随着新学科的生长,又须回过头来重新确定对象的范围。在研究对象上追求一劳永逸,是既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事实,也不符合认识发展的规律的。我们不能以对象是变化的否定它的客观性,同样地,也不能以它的客观性否定它是变化的。第二,哲学的发展不是只有间断性,而是在间断性中始终保持着连续性,我们对哲学的对象也必须这样去看。哲学必须研究其他科学无法解决的有关认识全局的那些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这是各个历史时期各种哲学所共同的。哲学理论就因此具有了寻根究底的性质,一向被看作一切智慧中的最高的智慧。但这不等于哲学对象是不变化的。最高智慧的内容取自人类在一定时代所达到的知识总和,人们以什么为根和底决定于时代认识的水平。在认识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所理解的具有根本性质的问题不同,哲学的具体内容和研究对象也便不同。我们不能以间断性否认连续性,同样地,也不能以连续性否认间断性。
(2)应当立足于哲学对象的演变是一个规律性的过程,它的变化不但表现了哲学自身前进运动的规律,而且表现着人类全部认识不断走向深化的发展规律。我们要理解和说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变革,就必须找出促使它变化的规律,决不能就事去论事,就这一哲学去论这一哲学的对象。
哲学对象的不同当然与哲学观点的分歧有着密切联系。从一种对象变到另一种对象,包含大量偶然因素的作用。但也同其他一切事物一样,在形成不同哲学对象的偶然因素中,贯穿着某种必然性。
哲学虽是哲学家创立的,但哲学家却不能随心所欲地去确定自己哲学的研究对象。这不是说他做到这点不可能,而是说,他这样确定的对象如果与其时代认识发展的要求完全相悖,它就不会为人们所承认,因而也不会在现实中起到哲学应起的作用。只有当他所确定的对象符合了社会斗争的需要、哲学自身发展的状况和人类认识在这一时代所达到的水平等条件时,才能为人们所承认,尽其哲学的作用。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哲学对象变化的基本因素。而在这些条件中,我认为起着主要决定作用的是人类认识发展的规律这一因素。
具体地说,哲学应当研究什么对象,是由赋予它的任务和应起的作用决定的;哲学的任务和作用则决定于知识体系的分工和它在这种结构中所处的地位;而知识的结构和分工又是随着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而不断变化的。人类认识在不断前进,知识结构在不断变化,这就决定了哲学的地位和任务以及研究对象都是可变值,而不是不变值。由此我们也可以了解,所谓哲学对象的变化,其实质就是适应认识的分化发展和知识结构的变化,对于哲学与其他知识部门的相互关系所作的一种调整。适应古代未分化的笼统直观认识条件下的知识结构,哲学与科学不可能清楚地区别开来,哲学必然具有知识总汇的性质。在近代认识已发生分化,但分化得尚不充分,适应这种具有矛盾性质的知识状况,哲学当然也不可能彻底摆脱包罗万象的性质,于是变成了“科学的科学”。中世纪与神学相结合的经院哲学,在当时神学统治一切的认识条件下,也是具有必然性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和对象,我们也必须从这一观点去认识,不应当仅仅从它是唯一科学的哲学这一抽象的原则,或者仅从经典作家的论述去证明它是如何或应该如何。如果我们把马克思主义哲学放到整个人类认识发展的过程中去了解,那就可以看到,它的产生和变革不仅是必然的,而且它以什么为对象也不是可以由我们随意确定的。
(3)在上述基础上,经典作家的论述当然是我们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依据。特别是我们研究的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作为这一理论的创始人,对他们的观点,我们必须首先研究清楚,并且作为我们认识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这应当是毫无疑义的问题。
问题发生在,在经典著作中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有多种提法,这些提法看来并不完全一致,究竟应当遵循哪一种提法呢?这是一个原则性的问题。我认为有必要把问题挑明,以便于求得妥善的解决。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之间,不可能是毫无差别的。在他们自己的早期思想和后期思想之间同样存在很多差别。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科学观点,必须采取研究的态度,不应拘泥于他们讲过的一字一句。但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以后的著作中,我认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这一哲学的对象的基本思想是很明确的,并且具有一贯性。不同说法不是表现他们在这一问题上的观点不一贯或不一致,而是表现着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多面性。所以,我们必须全面地去理解这些思想,立足于它们一致性的基点上,对不同的提法作出统一的理解,而不能依据其中的一种提法,去否定他们的另一种提法。
还有一个问题有必要加以说明,就是如何看待现有哲学教科书内容的问题。应当肯定,现在教科书中那些定型化的内容,是依据经典作家的论述,从经典著作中的内容引申而来的。我们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不能不考虑到这些内容以及它所体现的研究对象。但也必须看到,教科书的内容是在一个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逐渐定型的,它表现的主要是那一时期的学者们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论述的理解和认识。它是否充分反映出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这不是不可以讨论的问题。教科书不能成为我们讨论对象问题(即进行学术探讨)的经典依据。我们研究哲学对象问题并不是为了给它现有的内容找出一个完备的定义,因而不能认为与教科书的见解有出入,就是离经叛道。
总之,我认为,人类认识规律(包括认识史)、经典论述和教科书内容,在这三者中,前者是后者的依据,后者只是前者的反映,我们可以借助后者去理解前者,但不能把它们的根本关系颠倒过来,依据后者去判定前者。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
马克思主义哲学改变旧的研究对象,是解决在近代认识发展过程中形成、而为资产阶级哲学未能解决的哲学与实证科学矛盾的必然结果。
从历史上看,哲学对象的每一次变革,都是解决在认识发展中已成熟的某种矛盾的结果。这些矛盾是从知识结构发生的变革中产生和形成的。这些矛盾解决了,就会改变哲学的对象和性质,推动认识的进一步分化和发展。由于面临的认识发展中的矛盾的内容不同,因而形成的哲学在对象和性质上也便不同。古代和近代哲学的两次重大变革,就是如此。
古代的情况是,在哲学作为理论思维的形式产生时期所要解决的,不是哲学认识与科学认识(它们是理论思维内部的两种形式)的矛盾,而是理论思维与原始宗教的幻想意识之间的矛盾、与感官直接认识和实用知识之间的矛盾。这是理论思维从其他认识中分化出来的初始阶段。当时人们提出的问题是:“什么是真正的智慧?”那时人们所作的回答则是:“智慧就是有关某些原理与原因的知识。”从解决这样的矛盾中形成的古代哲学,自然要把一切理论性的知识成果都包括在自身以内,而哲学当然也就具有了知识总汇的性质。在那时科学尚处在萌芽状态,与此相适应的,哲学认识与科学认识的区别也只能以萌芽的形式表现于哲学内部的学科分类中。
近代的情况便不同了。近代初期,哲学虽然也面临着与中世纪发展起来的宗教神学的矛盾,哲学家们仍然必须为解决现世智慧和来世智慧的矛盾而进行斗争。但从那以后,主要问题已开始转向哲学认识与科学认识的矛盾。随着自15世纪下半叶近代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人类已从对自然笼统直观的认识,进入分门别类的专门研究,自然科学陆续从原来的知识总汇中分化出来,形成许多独立的科学部门。科学的分化改变了人类知识体系的结构,原来奠基于笼统直观的那种知识总汇的理论已陷于瓦解,必须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调整知识部门之间的关系,其中特别是作为总体认识的哲学与各门实证科学的关系。这就是近代哲学所面临的主要矛盾。
资产阶级哲学家必须去解决这一矛盾,而他们又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矛盾。他们不能摆脱这一矛盾,因为实证科学的发展已使哲学再也无法维持过去那种包罗万象的内容和对科学的那种统辖关系。他们不能完全解决这一矛盾则是因为,当时科学虽已分化,但分化得尚不充分,还没有提供促使哲学从理论内容到理论形式实现根本变革的足够条件;同时,资产阶级狭隘的阶级偏见也限制了哲学家的头脑,很多人并不甘心放弃相沿多年的固有领地和世袭权力。这种特定的矛盾状况,就形成了所谓“科学的科学”的哲学理论。哲学家们承认科学在事实上的独立地位,却不承认科学可以达到事物的真理。在他们看来,实证科学只能对事物作出经验性的描述,要掌握真理还得依靠哲学。这样,哲学就变成超越一切科学之上而又统治着一切科学的一种特殊科学,它想依靠自己的逻辑思辨,就能为科学提供关于世界及其统一联系的完整体系。
解决资产阶级哲学未解决的矛盾和资产阶级哲学自身陷入的矛盾,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所面临的主要课题。“科学的科学”这种哲学把近代内容同古代形式矛盾地结合起来,它与近代科学发展的要求,以及由于这种发展所改变了的近代知识结构是不相适应的,而且成为科学和人类认识发展的严重障碍。这是它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这一点,资产阶级哲学不仅为自己规定了许多本不应由哲学来解答的问题,同时在自己的体系中还充塞了主观虚构的内容。所以,所谓解决矛盾,其实质就是按照近代已变化了的知识结构,在哲学与科学之间建立一种新的统一联系。而做到这一点,也就意味着根本否定那种传统的包罗万象的哲学,创立与科学具有明确分工又紧密联系的崭新的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哲学”终结了,新理论“已经根本不再是哲学”而只是一种“世界观”,就是对当时时代这一客观要求的反映。
很明显,由此建立的新的哲学,必须满足下述要求:在一个方面,不仅必须承认自然过程和历史过程已归属实证科学研究、不再属哲学专门对象的事实,而且还须承认:其一,自然和历史过程的规律既不能再依靠笼统直观去认识,也不能凭借思辨的冥想去认识,只能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才能把握;其二,实证研究方法不但能够揭示自然、历史过程不同领域的具体规律,而且能够也应当同时去揭示这些不同领域的统一联系;其三,关于这些过程的知识,哲学只能从实证科学中去获取,实证科学尚未达到的东西,哲学也不可能达到。集中起来说,这一要求就是:在新的知识体系中,哲学与科学已有明确分工,哲学无须越俎代庖,以揭示自然和历史的实证规律为自己的任务;哲学也不能超越实证科学,以揭示科学尚未达到的“隐秘本质”为自己的任务。
在另一个方面,随着实证科学的发展,深入研究理论思维的任务越来越突出了。要正确把握和整理大量的实际材料,把握和理解研究对象的本质,透过现象揭示事物运动的规律,都要求必须善于处理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掌握理论思维的科学观点和方法。研究理论思维的观点、方法问题,是从新的知识体系中提出的客观要求,而这也就是新的知识分工为哲学所规定的基本任务。
这两个方面的要求,属于同一问题的两个不同方面。知识体系的分工在否定适合旧体系的那种哲学理论的同时,也为新哲学规定了适合自己性质的新的任务;实证科学的发展在促使包罗万象的哲学走向瓦解的同时,就为建立科学的哲学理论提供了必要的知识基础。这里体现了人类认识作为一个整体结构的内在规律:一般知识与个别知识只有经过分化才能达到更高形式的统一;哲学理论只有帮助各门科学走向独立、获得科学形态,在这个基础上才能确立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并把自己也变成科学。
在事实上,知识结构变化的同时,哲学自身的内容已经在变化,为迎接新的任务准备着必需的条件。以德国古典哲学为转折,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日益成为人们思考的中心,哲学理论已在实际上把探讨二者统一规律的问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只是由于条件不成熟,哲学才陷入重重矛盾之中。一旦条件成熟了,哲学的变革就是势所必然的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顺应科学和哲学发展的趋势,依据认识规律的要求,自觉地建立起来的具有科学性质的理论。这样的哲学,在理论性质和研究对象上自然都与旧哲学不同。
三、关于哲学对象的提法和理解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变革的实质如此,怎样表述变革后的这一对象呢?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我以为应当立足于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确立新哲学的研究对象时对上述要求是充分自觉的,而不是不自觉的这一点上。在他们从研究对象方面为这一新哲学所下的定义中,已经体现了上面所谈到的那些变革的内容。所以,在这一问题上,首先应当以他们的论述为基础。
我认为,恩格斯多次讲到、后来为列宁多次引用过的这段话,即“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2]或“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的科学”[3],应当看作是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这一定义显然是不完全的,而且也不能完全排除理解上的歧义,但这是任何“定义”不可避免地都会具有的缺点。所以虽然需要其他定义作为补充,也需要对它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这并不影响它作为基本定义的地位和性质。恩格斯这一定义原是用来说明辩证法对象的,由于辩证法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也就是认识论和逻辑,从世界观、认识论和方法论统一的观点去看,把辩证法的定义看作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定义也是合适的。
这里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去正确理解定义的实质的问题。恩格斯把自然和人类社会包括在定义之中,似乎是从客观规律的意义上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规定为世界的整体,即以整个世界的运动规律去与实证科学的局部规律相区别的。现在的许多书就是这样理解和解释的。可是恩格斯自己又反复强调,自然与历史领域已经归入“实证科学中去了”,给哲学留下的只有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4]。恩格斯还明确地说过,各门实证科学都应该研究它们在关于事物的知识的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都是多余的。[5]看来,这不是很矛盾吗?所以,过去我们往往是引用前面的话,对后者就只好弃置不顾,强调后面的思想,又不能不抛弃前面的定义。我自己的思想也曾经历过这样一个反复的过程。
我觉得统一这一矛盾正是打开局面的症结所在。经过思考以后我认为,这两种说法不但不互相抵牾,恰恰是相互规定、相互补充的。只有把二者统一起来,从前者去理解后者,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住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对象上与旧哲学的真正区别、与实证科学的本质区别。
按照认识发展规律,在近代知识体系分工中,哲学的任务是为各门实证科学提供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而不是为人们提供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现成知识。据此而言,哲学当然应该属于理论思维的科学,而非实证性质的科学。这就是科学为哲学留下的是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的含义。这是哲学与一切实证科学的区别所在。理论思维的观点和方法应当取自何处?很明显,它不能来自哲学自身的思辨。如果这种思维观点和方法是科学的,它就只能取之于理论思维的内容。而理论思维的内容就是自然和社会(包括思维活动自身),即各门实证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只有与思维内容相结合的思维范畴,与外部世界运动规律相一致的思维规律,才能指导人们按照客观世界的本来面貌去认识客观世界,即成为科学的思维观点和方法。这种与外部世界相一致的思维规律,也就是支配自然、社会和思维运动的普遍的规律。这一方面又表现了哲学与实证科学的统一联系。哲学只有从总结各门科学认识的成果中才能认识这样的普遍规律,只有来自于科学才能对科学起到哲学的指导作用。正是在哲学与科学的这种联系中,表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的根本区别。旧哲学研究思维规律,或者把它变成脱离了客观内容的纯粹形式(如康德),或者仅仅从思维中引申出来然后强加于自然和社会(如黑格尔),都未能正确地解决外部世界的运动规律和思维运动的规律的统一性问题,因而使哲学陷入了非科学的纯思辨理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揭示出外部世界运动和思维运动的普遍规律,从此才把理论思维奠立在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为人们提供了进行理论思维的科学的观点和方法。
我们必须从普遍规律去理解理论思维科学,同样地,也必须从理论思维科学去理解普遍规律。这样去理解或不这样去理解,所认识的“普遍规律”有很大不同。离开了理论思维科学这一前提,哲学在性质上同实证科学无异,它们的区别就变成不过是所研究的规律的普遍性大一点和小一点而已。从实证的观点去理解哲学的普遍规律,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只能是世界整体的运动规律;哲学研究这样的规律,当然也就意味着要从汇总科学成果中为整个世界建立一个统一体系,为世界的运动、发展勾画出完整的图景。这样一来,马克思主义哲学同包罗万象的旧哲学也就没有什么根本区别了。从理论思维科学的观点去理解则不同。理论思维解决的不是有关世界整体的知识性问题,而是如何去正确认识世界的观点和方法问题,即如何对待和处理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关系的问题。从这一观点去理解,所谓自然、社会和思维的运动的普遍规律,就不仅仅是比科学规律普遍性更大的规律,主要是指思维与自然、社会共同遵循的那种规律,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相统一的规律,使我们的认识与外部世界达到一致的规律,也就是思维反映存在的运动的规律。
进一步分析,什么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一切领域、一切对象的规律?究其实质,它不过是关于规律的规律。这种规律所揭示的只能是一切科学规律的普遍内容和实质,这种规律的意义也只在于为一切科学认识提供把握其规律的观点和方法。从这一意义上说,最普遍的规律也就是思维(思维的形式和内容相统一的)规律。反过来说,思维规律也一定是最普遍的规律。因为只有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对象,即适用于思维的一切内容的那种规律,对人的思维活动才具有普遍有效性。从这一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唯有思维规律,才能够是真正意义的最普遍的规律。我们这样的理解,就从对象和性质上不仅把哲学与实证科学区别开来,也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与旧哲学区别开来了。
对普遍规律必须这样去理解,这不是我们望文生义和主观的引申。恩格斯自己就是这样说明和解释的。
恩格斯关于普遍规律有两种提法,一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的关系而言的,一是相对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关系而言的(引文见前)。这两种分项法的本质内容是一样的。但有了前一种提法,在另外地方又使用了后一种提法,我认为这不是纯粹偶然的。在两种提法中,后一种提法以哲学基本问题为核心内容,更能体现哲学理论的本质,只有从后者去理解前者,才能把握普遍规律的真正本质。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后者是对前者本质的补充说明。后来在列宁的著作中,对恩格斯的两种提法虽然都引用过,但他自己则比较多地使用二分法,如“世界和思维的运动的一般规律”[6]。三分法也有其特殊意义,因为自然运动与社会运动也有重大差别,以致在历史上的很长一段时间,人们能够承认自然规律,却不承认社会运动同样有规律。标出社会运动,突出三个领域的运动规律在根本性质上的一致性,在特定场合是很必要的。但从理论思维的角度进一步去探究,人们为什么不能把自然和社会看作统一的呢?这不是因为别的,主要还是因为社会运动牵连到人的活动,而人的活动又同意识、思维的作用分不开。归根到底,矛盾还是集中在意识与存在二者的关系问题上。
恩格斯在阐明辩证法规律的实质时,就明确讲到了这一点。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无条件的前提。”[7]按照恩格斯的说明,很清楚,辩证法理论揭示普遍规律的目的和意义,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够自觉地依据这一规律,实现和保证理论思维的这一前提。
哲学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和知识体系中的一个特殊部门,它涉及的范围很广泛,包括的内容也很复杂。为了全面把握它的内容,应当区分出不同的层次。按照通常的理解,哲学史属于哲学学科,美学、逻辑学、伦理学等也属于哲学学科。在各门具体科学中还包括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这些也包括在哲学之中。此外,在认识发展过程中总要不断生长出一些新兴的学科,其中不能归属于任何已有学科而又暂时不能独立的学科,往往也附属在哲学之中。我认为不把哲学的范围理解得很死,是很必要的。这正表明哲学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与其他各种意识形态和各个知识部门都具有密切联系,它们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转化,并在相互促进中不断发展。上面所讲的对象,只是指哲学中最高层次的基础理论部分的研究对象。哲学基础理论的性质,规定着整个哲学学科的性质。我们明确了基础理论的对象,才能了解其他分支学科是在什么意义上被包括在哲学学科之中的,在什么意义上又应当把它们看作是独立的学科。关于这一问题,这里不再多说。
四、对几种看法的一点想法
依据上述认识,我认为在目前讨论中关于哲学对象的各种不同看法,都各有所见,都含有某种合理的思想。这是我们把讨论推向深入、通过讨论在一些问题上达到一致认识的一个很好的基础。但也毋庸讳言,分歧还是很大的,只有展开深入的讨论,消除分歧,才能走向统一。本着这样的精神,拟就其中几种看法谈一点个人的想法。
说哲学转向思想领域,不再以整个世界为研究对象,这种看法从科学分化和知识结构变化的观点来说,是完全对的。我们为了突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研究对象上的变革,必须强调指出这一点。但在作这样的理解时,不能从不再以整个世界为对象得出哲学已不研究存在规律的结论。我们不能把“思想领域”仅仅理解为思想形式领域。哲学始终是在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中去研究思想范畴的;不以存在规律为基础,也无法掌握能够使我们的认识与客观世界取得一致的那种思维规律。
以整个世界为对象和以客观世界为对象这两种提法并不相同。“整个世界”是与世界的局部领域相对而言的,“客观世界”是与主观世界相对而言的。整个世界是人类全部认识在无限发展过程中的认识对象,对它只能逐步去达到。旧哲学曾经奢望达到这一点,这使它们陷入了主观虚构的认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对旧哲学的否定,就包括否定它们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从而根本改变了问题的提法。至于说哲学不是直接研究客观世界,而是通过实证科学提供的材料间接地研究客观世界,这当然是很对的。但这只是研究方式上的区别。事实上,哲学研究思维的规律,也不是通过观察、实验的方法去直接研究思维活动的,而只是从总结科学获得其成果的认识经验,即从总结认识史中去认识的。这样去理解,也并不意味哲学重复地以实证科学的对象为对象。哲学是从与思维规律的关系去研究存在规律,从与主观世界的关系去研究客观世界的,它与科学的研究角度不同、研究方法不同,在对象上也就不完全相同。
认为哲学基本问题就是哲学对象的看法,也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看法抓住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的关系,突出了哲学的核心内容,对于论证哲学与实证科学的区别和联系方面,是很有说服力的。但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既然叫做哲学的基本问题,以它来代替哲学研究的对象那就显然不合适了。这两个问题的关系极其密切。然而作为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意味着它只是哲学内容中的核心内容,本身具有不完全性,不能以它代替全部对象。此外,这种看法也不能表明哲学对象的历史性和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特殊性。思维与存在的矛盾是古往今来一切哲学都要加以解决的基本矛盾,如果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对象,那么这种哲学与先前的哲学在对象上就不存在什么重大的差别,也就无须去谈论马克思主义哲学对象的变革问题了。
那么,能否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对象是整个世界的普遍本质和普遍规律呢?我觉得这个提法同前面所引恩格斯的定义是不相同的。恩格斯所讲的普遍规律是相对自然、社会和思维三个分项说的,很明显,它的着重点在三个分项的相互关系,而非指三者合成的整体。自然、社会和思维三者结合起来,虽然看来它已包括了世上所有一切现象,但它与整个世界这一概念并不相同。前者是以人为主体,对人的活动所涉及的几个主要领域的分类,究其实质来说,这一分类所表现的是人类活动中的基本矛盾关系。人生活在社会中,自然是人类社会生存的基本条件,人是以思维为工具去认识人所生活的环境,并在思维指导下从事改造自然和社会的实践活动的。人要顺利地实现人的活动,就必须认识构成人的活动的这些基本要素或基本方面的关系,这就是自然、社会和思维三项分类的根据和来源。所以,把自然、社会和思维三项变换成整个世界,是不妥当的。在我看来,通常所讲的“思维和存在这对范畴概括了整个世界的两类最基本的现象,因而它们之间的关系体现着整个世界的一般本质”,这个说法也不妥当。思维与存在是以人类活动为基点所作的分类,它们之间的关系表现的是人类活动(具体地说,主要是认识活动)的基本矛盾关系。如果从“整个世界”着眼,作为它的“两类最基本的现象”的,决不会是思维和存在,体现“世界的一般本质”的也决不会是思维与存在之间的关系。道理很简单,因为对整个世界来说,思维的产生和存在犹如昙花之一现。我们可以设想没有思维的世界,却不能设想失去了构成其本质一个方面的因素还能存在的那种世界。我认为,这里的问题主要在于,把人类对世界的认识的问题变成了纯粹本体论的问题,这就不能不陷入一系列的矛盾之中。而这也正是旧哲学曾经陷入的那种矛盾。
至于对整个世界我们能不能认识这一问题,恩格斯的观点和态度是很明确的。他说:“世界表现为一个统一的体系,即一个有联系的整体,这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要认识这个体系,必须先认识整个自然界和历史,这种认识人们永远不会达到。”[8]这段话可以表明,恩格斯所说的自然、社会和思维决不可能是在“整个”世界这个意义上讲的。
我认为,我们也不能从人是人类一切活动的主体,得出人或人类历史的发展是哲学的专门对象的结论。哲学是否应以人为专门对象,这一问题的实质是,要确定人是否是人的一切认识中的最高对象,关于人的理论是否是制约着其他一切理论的最高原理。毫无疑问,人的问题是人类认识中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就知识的总体划分,一大类是关于自然的知识,另一大类就是有关人的知识。这点恰恰表明,人是一个极其复杂的对象,需要许多学科去研究人。在有关人的各种原理中,正如有关自然的原理一样,它也区分为不同的层次,包含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各种原理。其中的大部分问题,包括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等问题在内,只有通过实证的研究方法才能得到具体认识,这些都应属于实证科学的对象而非哲学的对象。要认识人,还有一个怎样去认识人(包括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的发展)的问题,这才是在关于人的理论中最高的原理,应当属于哲学研究的内容。而这一原理又不但涉及人这一对象,还涉及自然对象,它在实质上是人文知识与自然知识的总结和概括。所以,笼统地说哲学是人学或社会发展的理论是不符合近代知识的分类的。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产生时,解决人的本质和人类社会发展的问题确实是哲学中最重要的并具有关键性的一个问题。所以马克思在一个时期曾经集中精力专门研究了人类的历史发展问题,由此创立了唯物史观理论。创立唯物史观,这是马克思对人类思想作出的最伟大的贡献之一。没有唯物史观,也就不会有马克思主义哲学。但这并不意味着唯物史观揭示出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从此就把哲学变成了仅仅是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理论。从科学意义上说,创立唯物史观,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它主要是属于社会科学中的天才思想。[9]恩格斯把发现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同达尔文发现生物进化发展规律相提并论,认为它们具有同样巨大的意义。[10]这也不是偶然的。至于从哲学方面说,唯物史观的创立使哲学成为科学理论,主要是由于它把唯物主义贯彻到社会生活和社会历史领域,从此才找到了科学地解答哲学基本问题的现实基础,有可能使唯物主义成为奠立在自然和社会科学理论基础上的完备彻底的理论。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未把他们的哲学活动仅仅限于研究人类社会的问题上。他们完成了唯物史观理论的创造以后,就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具体研究了更为广泛的领域中的问题,包括自然观的问题、认识论和辩证法的一般性问题等。所以,我认为唯物史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不看到这一点就不能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和意义。但由此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局限于唯物史观理论或认为主要就是唯物史观理论,也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创立过程的历史的。
展开全部内容